一當事人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5000元


一當事人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5000元


4月24日下午,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上訴人楊宗新(原審被告)決定罰款5000元。

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楊宗新在一審審理期間,經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據原告魏某提交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作出缺席判決。被告楊宗新在一審被判敗訴後,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訴訟中提交應當在一審訴訟活動中提交的證據。其行為妨害了人民法院案件正常審理,擾亂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依法應予制裁。


一當事人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5000元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在一審訴訟活動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不提交相應的證據,在一審敗訴後又提起上訴,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浪費了司法資源,對此行為必須予以制裁。

構建誠信社會,人人有責。案件當事人切莫無視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必須要為自己放棄訴訟權利、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買單,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再一次告誡案件當事人,一定要自覺遵法守法,否則受到法律制裁,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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