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社區矯正人員更好地迴歸社會——關注社區矯正法草案二次審議

備受關注的社區矯正法草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迎來了第二次審議。細心的人會發現,二次審議稿比初次提請時增加了一些條款。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條款的增加,有助於社區矯正人員更好地迴歸社會。

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社區矯正目的是為了讓社區服刑人員在改正錯誤的同時重新迴歸社會。

在審議草案時,有的代表、地方和院校建議,一併明確社區矯正工作的目標包括消除重新犯罪因素,促其成為守法公民等內容。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促進社會和諧”。

“對於法律適用而言,明確目標可以體現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則,可以為解釋和實施法律提供指導原則和方向,避免工作上形成偏差。”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這樣認為。

時延安說,國家動用刑罰權,從人文主義的角度看,最終要使犯罪人成為守法公民,這需要社區矯正創造有利條件。如果迴歸社會後,有關機關或社會組織乃至家庭對其不聞不問,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較大。明確社區矯正的目標,社區矯正機構就可更好地幫助這些人克服這些阻力、避免受到影響。

與此同時,為了更好地助力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草案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北京青少年社會工作研究院執行院長席小華認為,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具有典型的差異。未成年人最大的特點是“成長”,處於成長之中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誘因的影響,雖然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需以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為基礎開展教育矯正工作,只有分別進行矯正才能取得實效。

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專業化水平

運用專業理念、知識和方法,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相應的心理疏導、技能培訓、社會融入、能力提升等,是社區矯正工作者共同的心願。

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社區矯正力量薄弱,專業化水平不足,建議增加隊伍建設方面的規定。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社區矯正規範化、專業化水平;組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會服務、項目委託等方式,由相關社會組織提供心理輔導、社會關係改善等專業化的幫扶。

“‘社區矯正’,顧名思義,就是希望充分調動社區力量參與矯正活動,不能僅僅依靠政府機構來做這件事情。從國外的實踐看,民間團體、志願者在社區矯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力量的參與、購買社會服務等,一方面可以解決專業機構在人力上的‘短板’,另一方面可以在就業等方面提供信息,還可以為矯正對象提供積極的心理疏導,可以提升矯正的效果。”時延安這樣說。

為了讓矯正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草案還對“機構、人員和職責”做出專章規定。時延安認為,這有利於社區矯正法一攬子地解決有關社區矯正的組織、實施和法律保障等問題,法律實施必須要明確相應的職能機構和職責,否則會導致實踐中的混亂。

同時,二審草案稿相對於一審草案稿新增了“法律責任”專章,對矯正對象、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對此,北京工業大學法學教授張荊認為,新增“法律責任”專章是“責任法定原則”的體現,有利於規範工作人員權力邊界和社區矯正對象的行為邊界,當然在規範工作人員的權力邊界的同時,還應做到責權利的統一,不可不授其權追究其責。

尊重和保障人權列入社區矯正法草案

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社區矯正是在社會上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要進一步保護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對此草案規定,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應當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應當注意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我認為,這是草案的一大亮點。在社區矯正期間,矯正對象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都受到法律保護,並不因為其作為矯正對象而予以隨意克減。”時延安表示。

張荊認為,社區矯正對象多是法院裁定確有悔改表現,進入社區不至於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因此,更需要對其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進行保護,避免“標籤化”和社會排斥。這一規定的增加,為他們建立和恢復社會支持系統,使其順利地融入社會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同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草案還規定,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對履職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席小華認為,這有效避免了標籤效應,避免給其未來的就學就業帶來負面影響,這是對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保護。

來源丨 新華社、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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