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為男友墊付貨款 法院認定為借款判決前男友歸還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張某償還原告孫某57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曾系男女朋友。戀愛期間,被告張某經營了一家商店,在經營期間張某為進貨,持原告孫某的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費,合計金額為57000元。2018年6月被告張某就其持孫某信用卡刷卡消費的款項向孫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分手後,孫某多次通過短信向張某催討,張某一直未償還,孫某將前男友告上法庭。

孫某認為,張某持孫某信用卡刷卡消費的57000元屬於借款,借條是張某親筆所寫,張某應當償還此筆款項。而張某認為,商店是戀愛期間兩個人共同經營的,此筆款項是孫某對商店的投資,本案是合夥糾紛而非借款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就其持原告孫某信用卡消費的款項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系原、被告雙方對於原告代被告支付相關款項達成由被告償還的一致意見,被告應按其出具的借條向原告償還借款。被告辯稱雙方系合夥開店的答辯意見,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不予採納。原、被告雙方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應予以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