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不應一律強制拆除

近年來隨著棚改以及拆遷在各地的興起,徵地拆遷過程中關於違章建築認定以及賠償的糾紛越來越多,行政機關的做法往往不顧違章建築形成的歷史因素等,只要妨礙了徵地拆遷進程便一律予以強制拆除,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形象。

一、對於無證房屋,應當綜合考慮其建設背景,不應一律以違章建築處理。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築為由,不予行政賠償。

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築,依法予以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項目、數額不得少於被徵收人通過合法徵收補償程序獲得的行政補償項目、數額。

二、對於形成歷史較長的無證房屋,不應當予以拆除。

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有些房屋雖然缺乏規劃許可證等建設手續,但已經建成數十年,均未有相關機關進行查處,說明這些房屋對環境和規劃的影響都比較小,行政機關完全可以通過罰款並補辦相關建設手續的方式對原告作出處罰,卻選擇了最不經濟的暴力強制拆除方式房屋,給百姓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種做法,不但不能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反而不利於樹立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拓夫律師提示,如果您的房子遭遇拆遷,拆遷方又以您的房子沒有證,屬於違章建築為由予以強制拆除,請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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