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最近,小新持續關注了福州元洪錦江二期小區選聘新物業公司的事,詳情戳:一追到底 | 選聘物業公司,業主為啥只能選一家?直到4月22日,記者終於見到了小區所在的福州市臺江區瀛洲街道辦事處的分管副主任。關於這件事,瀛洲街道方面會給出的回應是這樣的!


4月22日

記者終於見到瀛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林學輝

他首先表示,元洪錦江小區二期的

物業公司選聘流程是合法的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福州市臺江區瀛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林學輝:

我們召開業主大會,概念上它其實是審議整個議題,我們可以(看作)它不是單單一個物業進行招標,你看我們議題表決的事項,它是一個議題,也可以理解成它是一個議案,在這個議案形成之前,我們的業委會經過前期考察、前期醞釀、前期多個物業比較之後,它(業委會)形成了一套認為適合小區管理的方案,我們通過的、表決的是一個方案。這個方案裡頭,有物業公司,還有物業公司將來所要管理這個小區的一個方案。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林學輝表示,他說的"議案"是指

"元洪錦江2期業委會先前選定的

物業公司"和"這家物業公司管理方案"

他認為,業主們是對這個"議案"

進行"是否同意"的表決

而且,他們只負責監督和指導

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

至於業主表決票上的那唯一一家物業公司

是怎麼被業委會成員選中

街道方面並不瞭解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記者注意到,根據國務院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

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但是,瀛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林學輝認為

只提供一家物業公司給業主們選擇

更加合理

如果提供多家物業公司給業主們選擇

反而更不合理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福州市臺江區瀛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林學輝:

在我們實際工作中,也不見得更加合理。首先來說,不管是選擇一家還是多家,這同時都不違法,但是怎麼樣體現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合理?你試想一下,如果是多家來選,因為我們所有的結果要"雙過半"是吧?很容易產生一種什麼樣的結果?多輪選下來之後,哪一家都不能夠"雙過半" 。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林學輝認為,如果業主們有更多選擇機會

物業公司就很難拿到物業服務合同


那麼,明明有業主拿到表決票後

沒有投票,為什麼公示出來的投票結果上

"發放表決票"的數量與

"收回表決票"的數量相同

都是392票呢?林學輝副主任認為

關鍵還是看結果,從這個統計結果來看

贊成這個表決事項的業主達到了"雙過半"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福州市臺江區瀛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林學輝:

第一個"雙過半",是這裡(有效票數顯示投票權數和參與業主人數)70%和72%,是第一個"雙過半",參與人數的"雙過半"。第二個"雙過半"就是說,這個議題表達結果"雙過半"。在這裡,兩個"雙過半"都已經達到了"雙過半"的要求。贊成票人數跟贊成的權數,這是毋庸置疑,這是在社區監督下,一張一張點出來的。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記者注意到,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可以實行自主管理物業,並對"自主管理的執行機構"等事項作出決定。



無論小區業委會、社區居委會

還是瀛洲街道副主任林學輝

都明確表示

投票統計結果是真實有效的

是他們一票一票數出來的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那麼,究竟為什麼

明明有業主拿到表決票後

沒有投票,公示出來的投票結果上

"發放表決票"的數量與

"收回表決票"的數量相同,都是392票呢?

林學輝副主任認為,這屬於"瑕疵"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福州市臺江區瀛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林學輝:

這張表格裡頭,這兩天我也認認真真地看了一下,確實也存在一些瑕疵。也就是說他們沒有把"未收回的票",統計到"未發放的票"裡去,反而他們只是單純地把527(總共製作表決票)減去135(未發放表決票)。當時,我猜,他們在統計的時候,未發放(表決票)在手上還沒發出去,他們手上有,發放出去的(表決票)他們沒辦法(統計),所以他們只點了沒發放出去的票,單純地把(總共製作)票減去(未發放)票,等於(發放)票,這是他們概念上的錯誤。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林學輝副主任一方面表示

這些選票是一張一張點出來

一方面卻又表示,統計結果

有可能不是一張一張數出來

於是出現了差錯

而且差的不是一張兩張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這不免讓人懷疑

當初在計票過程中

社區、街道的工作人員

到底有沒有盡到監督責任呢?

這次投票的結果到底是不是

真不真實、有不有效呢?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福州市臺江區瀛洲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林學輝:

你如果說整個大會表決有效不有效,這兩個指標是完全達到了"雙過半"的要求,只是它在統計的時候,這幾個概念沒搞清楚。所以說這些票收沒收回來,要不要收回來,其實已經不重要了。對整個(業主)大會表決結果來說,已經不再重要了。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林學輝剛剛還表示

在小區選聘物業公司的過程中

社區和街道對投票的程序

進行監督和指導

但是,他現在卻表示

結果最重要

只要投票結果"雙過半"

就是合法有效的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那麼,當業主投票的統計數據存在

林學輝副主任所說的所謂"瑕疵"的時候

是否真的不重要的呢?

律師的觀點,是否定的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福建省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雙陽:

我個人的一個觀點認為,這樣一個投票結果對於整個小區來講,實際上是關乎到每個小區業主的公眾利益,既然關乎到群體公眾利益的話,你不能以一個小的瑕疵(的說法),來掩蓋整個過程是否已經達到公開透明或者公正的一個結果。更何況說,一個投票結果如果涉及到公眾利益的話,應該儘可能做到公開公正透明,既然如此,這樣的結果,即使說在法律層面上去討論的話,我們認為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一個無效的投票結果。因為你無法去排除這樣一個合理懷疑:你如何解釋說,只有這一方面出現錯漏,而其他方面不存在錯漏呢?

福州元洪錦江二期選物業,投票結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選聘公司新物業召開的業主大會

表決結果究竟是否有效?

我們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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