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公司的高層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為了控制風險,《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高層人員的任職資格作了禁止性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僅限此列罪名),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無論罪名)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公司高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

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擔任公司的高層人員的。

上述法律的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是所有公司、企業在選任公司高層人員時都要滿足的條件,除上述規定的條件外,公司、企業還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特性和相應職位的工作內容,規定任職的其他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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