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款!爆款!爆款!這次真的爆了!

流量的爭奪,向來都是腥風血雨。

爆款的打造從來都是一瞬間,為賣家賺得盆滿缽滿。

但踩著法律邊界的爆款,定會讓賣家跌得一塌糊塗。


曾經在網絡熱銷的“年檢神器”歷時長達3年多的訴訟,終於塵埃落定。

最終,售賣“年檢神器”的賣家賠償大氣汙染環境修復費用350萬元(款項專用於我國大氣汙染環境治理)、向原告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支付律師費、差旅費、相關工作人員必要開支等15萬元、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道歉。

(詳細案件信息請在裁判文書網上查看(2016)浙01民初1269號、(2019)浙民終863號民事判決書)

所以,爆款是能掙到錢,但必須要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因此,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是穩定掙錢的基礎。

好啦,下面來總結本案的知識點:

什麼叫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已經或可能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針對實施該行為的主體向法院提起並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的活動。

何人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1、 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能掙錢嗎?

不能!都說是公益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僅銷售“年檢神器”的賣家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賣家辯稱,其並非本案適格被告。根據原告起訴狀提及的《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責任主體,並未包括作為銷售者。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佈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汙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汙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汙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說的好像也挺有道理的樣子,但一個案子不可能僅靠一個法條來判斷。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雖然是對機動車所有人的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造成環境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賣家在網店上銷售“年檢神器”時,宣傳上述產品能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規避機動車年檢,教唆或協助部分機動車主實施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的規定,該賣家應與前述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買這些產品的買家為啥沒被起訴?

《侵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所以,原告挑大頭起訴無可厚非。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啥沒有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依據避風港原則及紅旗原則,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無需承擔連帶責任。避風港原則就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立即刪除其平臺上的相關侵權內容,可以不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紅旗原則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能對非常明顯的侵權內容或鏈接採取不聞不問的“駝鳥政策”。本案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已經採取刪除措施,並且“年檢神器”也並非違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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