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時,為什麼不允許私自錄音錄像?來看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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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時,為什麼不允許私自錄音錄像?來看看法律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我們談到與法律有關的話題時,都會認為是非常嚴肅的,而開庭審理更是個嚴肅的事情,不允許私自錄音錄像。

通常我們認為,在公共場所取得的私自錄音,其合法性比較突出,如果是以偷拍、偷錄、給手機植病毒等秘密竊取方式取得或在別人私密的談話空間中取得,不被採信為合法證據的可能性較大。

法院開庭時,為什麼不允許私自錄音錄像?來看看法律規定!

“私自錄音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合法證據,關鍵要看錄音是否是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獲取。”接下來我們看一個小案例。

2013年,李某因犯罪而踏入了法庭上,庭審中,他私自錄音,後來被發現了,法官立即打開了他在庭審過程中的手機,然後法官馬上要求他將手機打開並解鎖,解鎖後發現顯示為正在錄音界面,且已持續30多分鐘。馬上對他予以了訓誡。有人會說,錄個音也犯罪?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確實,法庭上不準錄音錄像,並且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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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正是基於該法律規定,開庭之前,宣讀法庭紀律時,書記員才會特別強調要求關掉手機等通訊工具,開庭時禁止錄音錄像。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那麼如果還是有人不經法院允許私自進行錄音錄像會有什麼後果呢?庭審私自錄音屬於違反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法院開庭時,為什麼不允許私自錄音錄像?來看看法律規定!

首先肯定是要把你的手機上的錄音錄像給刪除的了,這個是毫無疑問的,有的法官有可能還會讓你寫個悔過書,保證之後不再犯此類錯誤。當然,如果情節嚴重的話,當然是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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