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酒後駕車致人死亡,判了!

近日,由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獲法院判決。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經查,2019年10月,被告人屈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送朋友回家,因未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摩托車保持安全距離,發生追尾事故,造成摩托車駕駛員死亡。事故發生後,屈某某找來無關人員頂包(已另作處理)。屈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事故發生經過。經認定,屈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夷陵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屈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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