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外地戶口小孩上幼兒園需要哪些證件?

杭州外地戶口小孩上幼兒園需要哪些證件?

一、進城務工人員bai子女入學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du及複印zhi件:

1、家庭戶籍本和父母dao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

2、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杭的有效暫住證和房產證(房屋租賃證明);

3、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

4、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

5、適齡兒童的預防接種證;

6、《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

7、街道辦事處簽發的合法生育證明;

8、浙江省籍學生須提交《義務教育登記卡》。

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證或臨時居住證,並至當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實際居住1年及以上(即入園前一年8月31日前辦理臨時居住證,且至入園前無中斷);

2、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監護人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監護人按規定在我市交納社會保險1年及以上的(即入園前一年8月前開始,按規定連續在我市交納社會保險)。目前在各幼兒園上託班的幼兒,如需就讀公辦幼兒園小班的,也必須到指定地點辦理登記手續。

4、在堅持“就近入園”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各區域登記情況,結合各園(包括民辦園)資源的可容納度,確定學區範圍。

首先滿足同時具有鎮區戶籍和房產證,或戶口掛靠在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為戶主的(同時具有鎮區戶籍和房產證)幼兒入園。其次在班額和學額尚有空餘的情況下,解決持有房產證或持有購房合同且已全額付清房款的幼兒入園。

三、杭州市區幼兒園招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幼兒園招生工作,保障幼兒、家長和托幼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幼兒園管理條例》、《杭州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杭州市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招生原則

屬地管理原則:市區常住戶口幼兒由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證和臨時居住證為依據)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就近(相對就近)安排入園。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園條件按照《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杭入園管理暫行辦法》(杭政辦函〔2010〕315號)執行。

2、“就近入園”和“住、戶一致優先”原則:市區戶籍幼兒戶口與父母戶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由戶籍所在教育服務區幼兒園優先安排入園。

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居住地、工作地、社會保險繳納地三者一致的幼兒,由居住地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同類幼兒中優先安排。

擴展資料:

錄取方式

1、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招收小區內住、戶一致的業主子女入園;

2、部門辦幼兒園在解決本系統職工子女入園的基礎上,可就近向社會公開招生;

3、戶籍所在地無配套幼兒園的,家長到相對就近幼兒園報名,未被錄取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

4、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實際居住地附近的幼兒園報名,未被錄取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

5、駐杭州市區部隊的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其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市區的幼兒,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酌情照顧錄取;

6、父母在我國駐外機構工作或因公派往並長期在國外工作,父母雙方均在野外地質勘察部門工作,戶籍所在地確實無人照顧,需由市區親屬照管或寄養在市區的幼兒,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酌情照顧錄取;

7、殘疾人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入園應優先給予照顧;

8、在杭留學回國等人員子女、華僑歸僑子女、外籍華人子女、港澳臺籍隨帶子女,享受與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關於在杭留學等人員子女入(轉)杭州市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號)執行;

9、經市、區人才辦認定的A、B、C、D、E類高層次人才、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證》、《杭州市特聘專家證書》或屬地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來杭創業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享受與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市委〔2015〕2號)和《關於在杭留學等人員子女入(轉)杭州市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號)執行;

10、工作地為市區的歸國和引進浙商子女按《關於實施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杭州發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12〕10號)執行 ;

11、拆遷過渡家庭幼兒,憑拆遷過渡協議,向過渡地附近幼兒園報名,過渡期間由過渡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

12、集體戶口家庭幼兒,向實際居住地附近幼兒園報名,由實際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

13、市區戶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兒童由公租房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

14、在市區居住的外籍、港澳臺籍適齡兒童可向實際居住地附近幼兒園報名,也可去獲得批准的專門招收外籍人員子女的幼兒園報名。收費按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注:民辦、部門辦幼兒園已錄取的幼兒,其它幼兒園不得重複錄取。

招錄結果告知 :

各幼兒園應在統一招生後兩週內向報名家長告知錄取情況,並耐心細緻地做好未被錄取家長的解釋工作。幼兒園新生錄取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結束,個別需作調整的,8月底前完成。

工作要求:

1、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新生入園需求的摸底調查工作,積極挖掘潛力,認真制定招生計劃,統籌協調相關工作,確保戶籍適齡幼兒和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園。

2、各幼兒園在接受報名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家長接待工作,耐心宣傳招生政策,努力為家長報名提供便利條件;幼兒園報名時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考試、面試。

3、各幼兒園招生時不得收取報名費,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或物品;不得提前收繳錄取新生的各項費用;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一經錄取,享受市區戶籍兒童同等收費標準。

4、積極推進陽光招生。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幼兒園應按要求公開招生相關信息,努力促進幼兒園招生工作的公開、透明。

5、招生工作初步結束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瞭解各幼兒園招生情況,積極做好未被錄取的戶籍適齡兒童和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的統籌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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