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兒子在網上開棋牌室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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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遊戲,是歷史非常悠久、受眾非常廣泛的民間娛樂活動,也被某些違法人員用來作為實施賭博犯罪的一種手段。司法機關對棋牌遊戲的態度一直非常明確,既要打擊以棋牌遊戲為名的賭博犯罪行為,又要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娛樂活動。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頒佈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對賭博犯罪和正當娛樂進行區分。 在實踐中,由於賭博行為的隱蔽性,部分執法人員對此還是存在一定的認識模糊。網絡棋牌遊戲與網絡賭博之間的界限,由於網絡的隱蔽性、流動性等特徵,更是加深了執法人員的認識困難。本文從網絡棋牌遊戲開發者、運營者的角度,就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一些問題,談談自己的淺見。 網絡棋牌遊戲的開發者、運營者比較容易觸及的一個罪名是“開設賭場罪”。

分析網絡棋牌遊戲的開發者、運營者是否構成該項罪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開設賭場”?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棋牌遊戲本身不是賭博,是一種娛樂活動,否則早就被有關部門取締。同理,創建網絡棋牌遊戲網站,本身不是建立賭博網站。即使有些網絡棋牌遊戲沒有通過正規途徑進行審批、報建,也只是網絡違規行為,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不能據此直接認定其為賭博性質的網站,關鍵在於棋牌遊戲網站建立之後的運營方式是否符合賭博網站的特徵。 與網絡棋牌遊戲不同的是,有些網站可以直接認定為賭博網站,例如賭球、賭馬、六合彩網站等。

這些網站不具有娛樂性質,完全是賭博性質。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於“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有以下四項:“(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根據上述定義,在網絡環境下,“開設賭場”的前提是“建立賭博網站”,同時還要有四個明顯的特徵:接受投注、組織賭博、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參與利潤分成。 由於棋牌遊戲不等於賭博,開發和運營網絡棋牌遊戲也不同於建立賭博網站,那麼,網絡棋牌遊戲的開發者、運營者,在一般情況下不應成為“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主體。如果網絡棋牌遊戲中存在賭博行為,開發者、運營者涉嫌的罪名應當是“聚眾賭博”。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開發者和運營者的目的是利用網絡棋牌遊戲組織賭博,參與該款網絡棋牌遊戲的絕大部分玩家都是在從事賭博,棋牌遊戲網站的主要收入來自“接受投注、組織賭博、參與利潤分成”等方面,還是可以認定是披著“棋牌遊戲”外衣的賭博網站,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這就進入到下一個問題:如何認定網絡棋牌遊戲開發者、運營者的收入性質? 一些司法人員在辦理網絡棋牌遊戲涉賭案件時,不加區分地將遊戲開發者、運營者的全部收入都計算為非法收入或者賭資。

這種統計方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對於網絡棋牌遊戲,也應當根據這一規定來認定其行為性質。

網絡棋牌遊戲的開發者、運營者當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能據此認定其構成賭博犯罪。關鍵在於:1、網絡棋牌遊戲的開發者、運營者收取的費用是什麼性質?2、收取的費用是否正常?3、是否還收取其他費用?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線下的棋牌室中,經營者如果是根據正常的標準,收取玩家的茶水費、房間費等,即使玩家存在賭博行為,也與棋牌室經營者無關,因為棋牌室經營者沒有從賭博行為中獲取額外的收益。

如果棋牌室經營者收取了超出正常標準的服務費,則意味著其對玩家的賭博行為是知情的,並且從中獲取了非法的收益。如果棋牌室經營者在正常的服務之外,還提供了與賭博行為有關的服務,例如賭資結算、資金借貸等,那就更可以認定為構成賭博犯罪了。 同理,在網絡棋牌遊戲中,開發者、運營者如果對玩家收取一定的費用(例如充值購買積分、支付房間費等),這是正常的經營行為,即使其構成賭博犯罪,該部分正常收入也應從違法收入中剔除,不應當計算在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賭博犯罪的非法收入包括:1、抽頭漁利;2、賭資;3、組織賭博的回扣;4、介紹賭博的介紹費;5、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除了以上這些項目,我們認為還應當包括:超出正常範圍的服務費、場所費;通過資金結算收取的手續費;通過資金借貸獲取的利息等。 也就是說,在統計網絡棋牌遊戲開發者、運營者的非法收益時,不應將其合法、正常的收入部分統計在內,應當對賭博犯罪相關的收益進行統計。 最後一個問題是,如何統計網絡棋牌遊戲的參賭人數? 一些司法人員認為,網絡棋牌遊戲的參賭人數,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網站的會員賬號數”來進行認定。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相關司法解釋做出這項規定的前提是,該網站是“賭博網站”,根據會員賬號數來認定參賭人數是沒有問題的。

賭博網站(賭球、賭馬、六合彩等)的參與人員當然都是賭徒,但網絡棋牌遊戲的參與者,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娛樂性質,甚至是免費玩家,將這部分人數統計為參賭人員,顯然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對於網絡棋牌遊戲的參賭人數,應當根據網站資金流水進行甄別,從參賭人數中剔除以下幾類人員:1、從未進行任何充值的免費玩家;2、交納正常服務費的收費玩家;3、進行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玩家。 筆者是某款網絡棋牌遊戲的免費玩家,在業餘時間也會打開棋牌遊戲軟件,玩上幾盤,放鬆一下。如果該款網絡棋牌遊戲涉賭,司法機關將筆者統計為參賭人員,這是斷然不能接受的。 棋牌遊戲是一項受眾廣泛的全民娛樂活動,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意義。網絡棋牌遊戲基於其便捷的特點,更是受到群眾的歡迎。打擊賭博犯罪,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應當根據相關證據進行精準打擊,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詩意麵條8v


賭博在哪都違法,娛樂另當別論!


想說敢說便說


開棋牌室目的是賺錢,參加人員肯定要賭博,所以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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