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延虎律師做客央廣《善治之路》

主持人:現在咱們朋友之間聊天,單位工作通知等,使用微信群的頻次還是很高的。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據農村基層幹部反映說,很多時間和精力被微信群“綁架”了。近日,有一條新聞引發輿論關注:北京某單位幹部使用微信群傳遞工作信息,導致2名錯過重要安全提示的一線工人意外身亡。今天,主播關注,我們就來聊聊微信群這個“指尖上的辦公”方式。

郭延虎律師做客央廣《善治之路》

問題一:郭律師,不知道您有沒有受到微信群太多的困擾?

郭律師:隨著微信群的泛濫使用,現在的微信群越來越傾向於指尖上的形式主義,不再是單純的提高效率,反而混淆了生活和工作的邊界,在生活中我也多少會受到困擾。

問題二:您的微信群主要是哪些類別?您是怎麼分類的?

郭律師:我的微信群主要分為工作群,家庭群,學習交流群等。

問題三:網友評出微信群三種最讓人煩的行為:一是炫,炫富,炫美食等等;二是拉票,讓群裡人幫忙投票;三是髮長語音。郭律師,您最反感哪些行為?

郭律師:我覺得經常在群裡發廣告推銷、散播其他不良信息等比較令我反感。

問題四:其實,微信群還是給人們帶來很多方便的。比如,鄉村幹部在治理過程中,就可以利用微信群實現便捷辦公。可是,微信群一氾濫,就成負擔了。一名村幹部隨便列出所謂“比較重要”的工作群:有鄉鎮工作群、鄉村工作群、某縣醫保群、某村村民群、某村黨支部交流學習群等等,好幾十個。您怎麼看這種現象?

郭律師:微信群的適當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便於交流,提高效率,這不失為一件好事,但是如果氾濫使用,過度重視形式主義會造成很多不良的後果,涉及重要的工作內容還是儘量要直接通知本人,以免耽誤工作。

問題五:春節快到了,一些親朋好友群又該熱鬧了。前段時間,我們關注過一個新聞,說一農村小夥在微信群裡開賭場被判刑。郭律師,微信群裡還有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您給提醒一下。

郭律師:

1,要注意做到不傳謠、不造謠。

2,禁止傳播違法的言論和圖片,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3,禁發有侮辱、誹謗、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

4,要多傳播正能量。

主持人:微信群怎麼精簡,怎麼不流於形式,這是咱們基層治理者該思考的問題,其實多出去走走,多深入老百姓家幫忙解決問題,比微信群裡發一百一千條信息都管用,您說呢?好了,接下來我們看看網友們的評論。

案例聚焦:

主持人:現在咱們農村辦紅白喜事,都會請大師傅辦宴席。可是人員混雜,難免有居心不良的人使壞。今天案例,我們來關注一起婚宴投毒案件,來聽錄音。

20191217案例聚焦

遼寧彰武縣四合城鄉三官村村民李某甲準備辦理婚宴,第二天將有約150人參加婚宴。在婚宴準備期間,李某某趁無人之機將自己隨身攜帶的兩瓶鼠藥投入肉湯鍋內。作案後,李某某將鼠藥空瓶掩埋,後李某某發現李某甲家有監控,並確認監控能拍到其投放鼠藥的肉湯鍋後,李某某謊稱有人往肉湯鍋內投毒,李某甲弟弟李某乙欲喝湯嘗試,被李某某制止。

之後,李某甲用鍋內湯餵狗,狗中毒身亡。李某甲通過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李某某有作案嫌疑,並將兩個”王中王”牌鼠藥空瓶找到,李某某承認是其向肉湯鍋內投放了鼠藥。次日,李某甲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肉湯及鼠藥空瓶內均檢測出氟乙酸(毒類)類鼠藥。

問題一:好在李某某投毒的事被發現了,不然150多人參加的婚宴,後果非常嚴重。郭律師,李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會受到什麼懲罰?


郭律師:李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李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後果。應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要注意的是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兩者的異同,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

問題二:案件中,李某某主動制止了別人喝有毒的肉湯,這樣會被從輕處罰嗎?

郭律師:李某某及時制止的行為,減少了案件的不良後果,可以依法予以減輕,我國法律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既遂。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問題三:李某某屬於主動投案嗎?什麼是主動投案?

郭律師:李某某的行為不屬於主動投案,因為其是被公安機關抓獲。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行為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自動投案是說在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或者雖然司法機關已經知道了相關犯罪事實,但是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時,再或者是雖然司法機關已經發現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尚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時,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在這種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就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當然,只有自動投案還不夠,還必須要在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才能被認定為自首。本案中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不符合以上情形,不構成自首。

問題四:如果李某某投毒行為沒有被提前發現,造成嚴重後果,負責婚宴的李某甲會承擔責任嗎?

郭律師:李某甲是否承擔責任要看他在本案中是否有過錯,若李某甲對於預防和制止李某某投毒的行為存在民事上的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李某甲並不知情無過錯則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問題五:無論李某某與李某甲之前有什麼樣的矛盾,在婚宴上投毒的行為非常可恨,必須嚴懲。食品安全關乎人們身體健康,必須重視。最近有條新聞,雲南省多地陸續發生多起因加工不當東北油豆,導致多人中毒的食物中毒事件。這些生產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郭律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加工食品者因加工不當導致他人食物中毒,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可能要承擔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問題六:生產者屬於無意的行為造成危害也會被追究責任嗎?

郭律師:食品的生產者作為專業人員對食品的加工應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如果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無論生產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其主要責任人都承擔責任,情節嚴重的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論處。

問題七:哪些行為屬於危害食品安全?該怎麼避免,您也給提個建議。

郭律師: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關乎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一定要嚴格把關。在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運輸、貯存以及餐飲服務等任何一個環節,不管是因為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導致食品安全問題都屬於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要受到嚴厲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們要注意增強兩個意識: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對食品從生產到餐桌的整個流程進行嚴格把控。加強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懲治力度。

主持人:感謝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郭延虎律師做客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善治之路》欄目,我們下期再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