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線說法第二十一期】疫情之下有家回不了,租客可否請求房東減租、退租?

引言:戰”疫“期間,市司法局特邀新鄉律師“疫”線說法。今日說法律師為——

河南牧野律師事務所 蔡秀玲

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尤其給各行各業的合同履行帶來重大影響,其中給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租客過年期間回了老家,因為配合疫情防控兩個月沒有回承租屋居住,覺得自己交了房租卻有家回不了,自己的租賃居住權益沒保障。那麼此時,租客能否請求房東減租、退租?

律師說法


個人租房的目的有兩個:第一,住人,第二,存放物品。也就是說,可能有人返回老家沒有在出租的房子里居住,但是其個人物品仍然在享用這個租房空間。

因此類案件標的額較小,建議先進行協商,溝通減免事宜。在疫情期間,若承租人沒有正常使用房屋而繼續支付疫情期間未實際居住的租金,是顯失公平。此時,承租人可以依據“不可抗力”及公平原則向房東主張因疫情影響未居住期間減免相應租金的要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通過當地調解部門進行調解。若無法解決,可訴訟至人民法院,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法官依據個案進行認定。

如果疫情期間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租賃合同仍屬正常履行,則承租人無權主張減免疫情期間的房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近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只有因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合同不能履行的,才可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理由。

不論承租方或出租方,在疫情的影響之下均承受了極大的生活與經營壓力。租客不能理所當然地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房東也不宜不分青紅皂白地驅趕房客。

承租方與出租方並非矛盾的兩極,而是利益共同體,只有雙方友好協商,才能攜手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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