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裡面的工齡,對企業員工以後退休有什麼用處?

藝享書畫


如果是1992年以前參加工作的人(指企業人員),那工齡非常有用。因為從參加工作到92年之間的工齡做為視同繳費年限,參與計算應得養老金額度。如果是其後參加工作的,那養老金計算是依據實際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餘額,與工齡之間關係不大。僅供參考!


長金老者


必須清楚,對員工以後退休有用的工齡,必是記錄在擋案裡的,符合有關政策規定,足以認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反之亦然。

可以這麼說,記錄在案的,足以認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也就是按政策規定,必須一律按照視同繳費年限來對待,進而計算併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比如,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時點以前的工齡,復退軍人部隊服役時間,知青上山下鄉時間,民辦轉公辦教師前的任教時間等。

可見,在人事擋案裡面所記錄在案的工齡,對員工末來退休有用與否,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可以說,有的工齡有用,有的工齡則沒有用。而且,還須堅決剔除之。

有用的工齡記錄,比如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與實際繳費年限相伴相生的工齡。有的工齡,在擋案裡雖有記載,但它實際上對退休不起任何作用,而且,還是必須進行認真清理,並須扣減掉的那些工齡。

比如,勞動合同制人員停保斷繳欠費的工齡,停薪留職時間,因病休轉吃勞保時間,以及人雖屬單位在冊,但卻是長期的“兩不找”人員等,這些情況下的工齡記錄,儘管擋案裡可以尋覓得到,但僅只能作為歷史存在而已,對於退休沒有任何的實際作用。


劉正民


檔案裡的工齡,對企業員工以後退休有什麼用處?能夠建立檔案的企業一般都是國有企業,那麼國有企業職工的工齡也是要細分的,如果在沒有繳納社保之前的檔案工齡,可視同為繳費工齡,這是是非常有用的,可以計算為社保的視同繳費年限。

我國企業職工社保制度的實施,應該是從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才正式開始的,但是有的地方是從1992年全面開始試行,大部分地方是從1996年開始實行,所以1992年或是1996年之前計入個人人事檔案的工齡,屬於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應當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一樣,都可以在退休時計算為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就是沒有實際繳費,但是可以視同為繳費。因為當時並沒有實行養老保險的繳費制度,也沒有按照要繳納養老保險才能辦理退休的規定,後來實行社保繳費制度以後,為了確保制度執行的連續性,實現新老制度的有效銜接,那麼在沒有沒有實際繳費的工齡,應該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不是不繳費,實際上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由當地財政來負擔,由財政按照視同繳費年限的具體年限,一次性劃撥給社保基金。

視同繳費年限在計算養老金時,方法和實際繳費年限是一致,但是由於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具體的繳費金額,所以需要先確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所以像重慶等很多地方,對於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都是按照140%來確定,由於每年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不一樣,所以每年140%繳費指數相對應的繳費基數也就不一樣。視同繳費年限大都是在1992年之前,最晚的是1996年之前,而那時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是非常低的,平均只有100多元或是200元左右,按照這樣的工資水平,即使按照140%來繳費,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也是非常低的。

為了彌補視同繳費年限人員繳費基數過低的問題,因此各地在養老金的計算中,增加了一個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結合退休前上一年度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視同繳費年限的平均繳費指數工資來確定過渡性養老金 的計發基數,在根據視同繳費年限年限來確定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於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還要給予一定的特別照顧。

綜上所述,在社保繳費制度實施之前檔案裡記載的工齡,一般都應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在計算養老金時,折算的繳費指數是比較高的,一般都是在140%左右,在養老金計算方面,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還要增發過渡性養老金。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檔案裡的工齡不但有用處,而且用處還是非常顯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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