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史上最嚴排放標準嚴在哪

2020-04-21 10:52

中國汽車報網

為防治大氣汙染、打贏“藍天保衛戰”,控制和降低移動源的汙染排放,北京市在機動車相關地方法規建設上又邁出新的一步。日前,《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該《條例》於今年1月17日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體現的,不僅是北京市專門將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納入法治軌道,而且對於落實我國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美麗中國建設以及打贏‘藍天保衛戰’等國家戰略的相關要求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這對於國內其他地區也是一個示範。”重慶交通大學公共交通學者王健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對於汽車及其相關能源轉型和變革都具有推動作用。從源頭降低汙染排放,大力發展新能源;到推動生產、銷售、使用、維修、檢驗等各環節的綜合治理;再到全方位的加強管控以及細化法律責任,北京可謂提供了地方機動車汙染防治的範本。

■推廣新能源 整治重型車

北京市公佈的最新數據顯示,北京市PM2.5主要來自機動車排放,佔比達45%,這一比例中又有60%是重型柴油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產生。“該《條例》是在《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基礎上,專門針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出臺的地方條例,極具針對性和示範性。”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青告訴《中國汽車報》記者。

這部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的地方法規,不僅明確了相關責任主體,還著重對推廣新能源汽車、加強機動車和重型車排放汙染治理作出規定。

在推廣新能源汽車方面,《條例》提出要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重型車輛監管方面,《條例》對相關生產、銷售均提出了明確要求。“由此可見,未來城市發展中,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化勢必成為趨勢。”中國汽車工業協會顧問杜芳慈表示,近年來,新能源機動車的推廣力度很大,但涉及工程機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動力系統電驅動技術進展不快,距離廣泛應用還有距離,《條例》可以起到一定倒逼作用,使其加速向新能源方向轉變。

以往,“大噸小標”排放超標、不達標車輛“帶病”上路等問題,一直是重型車排放汙染治理的“老大難”問題。“由於技術、成本、市場、利益等因素,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的排放治理工作困難重重,《條例》的出臺讓北京市解決這一問題有規可循。”王健認為。

防治排放汙染向新能源汽車轉變已成大趨勢。“如果北京能放開新能源汽車限購,則更具有風向標的意義。”中國汽車工業諮詢委員會主任安慶衡認為。

■執法有依據 處罰更清晰

儘管我國已經有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也有對於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治理的相關表述,但仍不夠具體、明晰,而《條例》將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為一個重要的著力點。

《條例》在第五章用19條內容、超過總條款37%的篇幅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對於不符合排放標準上路如何處罰、在規定情形下由誰處罰等作出明確規定。

“該《條例》法律責任規定比較細緻,針對每一義務主體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既有針對單位的,也有針對個人的,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很多內容都具有創新性。”吳青表示,《條例》中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燃料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商以及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等的法律責任規定都很有創新性,這在全國也具有示範意義。

從《條例》規定也可看出,對公安交通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既有分工,也有協作,為分工執法、聯合執法、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均作出規範,有效避免了之前一些地方分工不明確、執法有交叉甚至重複執法、重複處罰的問題。

吳青分析認為,《條例》針對城市公交、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出租車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且責任清晰,有利於實施。如其中規定,上述單位註冊車輛在一個自然年內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數量超過一定比例或受到罰款處罰5次以上的,對上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處罰1萬元至5萬元。

■京津冀協同 立法屬首創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首次在地方法規中提出了“區域協同”的具體措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區域協同、統一對有關汙染防治作出全面規定的區域性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認為,這為全國省級層面區域協同立法提供了制度範本。

《條例》第四章的5條內容,皆為京津冀區域協同的舉措。其中,明確提出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並開展聯合防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以及今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相關內容基本一致,而且都是今年5月1日施行。

“這些都很好地體現了區域協同、共同防治的原則。對加強機動車汙染防治,尤其是重點加強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汙染防治,以及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吳青認為。

其實,2015年發佈的《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中,已經明確了環保和交通先行。數據顯示,目前,京津冀三地機動車保有量近3000萬輛,而屬地化管理給三地聯防聯治車輛汙染排放帶來困難。

“三地協同立法,顯然可以破解這些監管難題,同時《條例》也是三地協同立法的突破口,這不僅是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要一環,也是開啟三地協同發展、環保交通先行的重要保障。”杜芳慈表示。

近年來,機動車排放汙染治理正在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動,除了國家層面的相關立法,山東、浙江、廣東、江蘇等省級和部分地市層面均已出臺了相關地方法規,但之前還沒有明確提出“區域協同”。

“《條例》的京津冀區域協同是一大特色,其中既有明確的規範措施,又有較為清晰的法律責任,凸顯了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立法定位。”王健認為,近年來,我國先後提出了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發展戰略,區域協同發展正在成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格局。“對於經濟社會發展而言,立法既是必要的護航,也是有力的保障。”他強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