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號面試通過併發了入職通知,4月26號告訴我不合適咋辦?

簡單的小會計


發了入職通知後,你是否去報道了?去沒有報道你和公司就還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後面通知你不合適哪你等於應聘失敗,如果報道了並實質上參加了工作,你們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他們如果在通知你不合適就應該發你這個月的工資和半個月的補償金。


瑞雪1307


你已經面試通過,

而且明確約定入職時間,

意味著你們之間已經

達成勞動合同關係,

因此公司的做法有違背

勞動合同法,

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

要求公司收回辭退的通知



鍾靈毓秀業有成


這裡有個關鍵問題你沒有說明白,就是你入職了沒有?

  1. 如果你沒有入職,那麼結果比較明確,那就是你和企業一拍兩散,你只能繼續找你的工作。
  2. 如果你已經入職,最終結果不好說,或許你要重新找工作,或許你會繼續留在公司。


接下來我們就分析一下。

關於你沒有入職:

如果你沒有入職,那麼勞動合同肯定就沒有簽署,也就沒有形成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

但是你有入職通知書或者說offer,根據內容它也有可能具備法律效力。

既然有法律效力,那公司說你不合適就是單方面違約,這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你一旦主張賠償,那麼你會根據入職通知書等相關約定獲得賠償,賠償金額看你主張或看你約定的工資了。

我不想多說這一點,主要就是這對求職者而言意義不大,求職者後續只是有可能獲得公司的賠償,但肯定不能入職,求職者本質其實還是找一份工作,所以沒必要把大把的時間浪費在這上面。

所以這裡建議:可以向相關的公司HR提出你的主張,要求他們賠償,同時你繼續找你的工作。


關於你已經入職:

這個很重要,如果你入職的話,按照你的時間描述你應該還在試用期,試用期中企業告訴你不合適,其實就是企業辭退你了。

這個時候,你也不要太著急,你要找出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你要理解這個規定:

這個“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企業來舉證,需要企業自己來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而且要得到員工的認可。

你要研究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之前的入職通知:

研究裡面關於不符合錄用的相關規定,然後對比你在試用期中的表現,看看是否有所違背。

明白這些研究這些,主要就是讓你有充分準備去反駁公司的舉證。

所以結果就是你可能離開,你可能帶著賠償離開,你可能留下。

這裡建議:據理力爭,雖然離開公司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要離開的清清楚楚。

最後說一句:

不管是那種情況,對於求職者而言,目的肯定是工作,其次才是賠償。所以收拾心情,重新梳理自己的簡歷,重新找工作,這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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