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違法強拆後如何確定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

房屋被違法強拆後如何確定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徵收部門在未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前就將被徵收人的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那麼房屋被強制拆除後強拆部門應當如何進行賠償呢?計算標準一般是怎麼樣的呢?

(一)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問題

如果房屋已經被列入舊城區改造的徵收範圍,且已被強制拆除,那麼要求恢復原狀一般難以得到支持。對於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賠償,為體現對違法徵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誡,並有效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賠償不應低於因依法徵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於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房屋被違法強拆後如何確定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

(二)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該部分損失一般需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相關賠償標準執行。

另外,由於徵收過程中的停產停業損失,只是補償因徵收給房屋所有權人經營造成的臨時性經營困難,具有過渡費用性質,因而只能計算適當期間或者按照房屋補償金額的適當比例計付。同時,房屋所有權人在徵收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後的適當期間,也應當及時尋找合適地址重新經營,不能將因自身原因未開展經營的損失,全部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房屋被違法強拆後如何確定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

(三)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金額確定方式問題

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於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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