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執行,淺談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

(常德市委政法委訊)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常德市鼎城區彭某駕駛拖拉機時遇前方車輛燈光照射,未降低車速,將同向在前行走的該村村民遊某撞倒致傷。經交警現場勘察認定,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遊某的傷情經司法鑑定:重型顱腦外傷,器質性精神障礙導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構成重傷一級、二級傷殘。事故發生後,彭某僅賠償遊某經濟損失102000元。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後遊某又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鼎城區法院判決認定遊某經濟損失1072677元,扣除已賠償的102000元,彭某仍應當賠償970677元。

【執行過程】

彭某交通肇事案,鼎城區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害人遊某的損失,辦案法官反覆給雙方做調解工作,希望彭某也可以考慮到該肇事車無保險而彭某經濟條件較差,無法賠償金額近百萬,但雙方最終還是未能達成和解協議。

遊某於2018年7月18日向鼎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鼎城區法院立案後即對彭某銀行存款、保險、支付寶、微信等賬戶發起網查,但彭某僅在當地郵政儲蓄銀行農補賬戶有存款4820元。執行員又找村組幹部、鄰居對彭某的家庭狀況及其他財產情況進行了反覆調查核實,經調查,彭某收入一般,有一女在讀大學,家庭負擔重,家裡唯一有價值的是所居住的二間二層樓房。事故發生後,彭某與妻子餘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將房屋分給了餘某以規避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通過離婚將房屋轉移到另一方配偶名下而規避執行的行為無效,鼎城區法院立即對房屋進行了查封,並委託專門機構對房屋評估,評估價值為28.89萬元,後經兩次在阿里巴巴司法拍賣網上公開拍賣,均流拍。並對彭某限制高消費。2019年春節前夕,鑑於遊某家經濟困難,又仍舊沒有拿到彭某的賠償款,鼎城區法院予以司法救助30000元,讓遊某先暫時安心過年,同時通知彭某及時騰房,擬將房屋抵償給遊某。

2019年5月8日鼎城區法院將彭某納為失信被執行人,此時彭某仍對生效判決和執行義務置若罔聞,鼎城區法院以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拘留十五日,十五日期滿彭某仍不履行義務,鼎城區法院以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彭某被公安機關刑拘。

執行員依然沒有放棄對彭某的勸告和雙方的協調,終於,在執行員的多次調解下,雙方達成以房屋抵償全部賠償款的和解協議,2019年8月22日房屋交付,本案執行結案。

【典型意義】

被害人遊某交通事故案的執行,是我們國家在“切實解決執行難”征程中的工作縮影,是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工作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定決心,實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工作目標。

【法官心得】

本案在向邁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的大背景下具有深刻的典型意義,執行工作中的經驗和困難都值得深思剖析析,為以後的執行工作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

本案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該案執行難度大

交通肇事案件,如涉刑事處罰,對被害人經濟賠償,往往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為減輕刑罰,與被害人易達成賠償的和解協議。但本案中,因肇事車輛沒有投保,致使賠償責任全由肇事者彭某一個人負擔,而彭某經濟條件較差,所涉賠償金額近百萬元,可供執行的財產僅農村居住的房屋,所以該案的執行難度較大。

二是被害人家庭情況特殊

被害人遊某與其丈夫高某都在農村務工,育有兩女,大的十四歲,小的五歲,家庭負擔重,遊某受傷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高某為給遊某治傷欠下幾十萬債務,還要照顧遊某,高某多次到法院催促執行,表現出了輕生念頭,有一次甚至準備跳樓,幸好被執行幹警及時拽住。

三是法院執行手段愈加完善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先是對彭某的銀行存款、保險、股票、支付寶、微信等金融賬戶普遍網查,然後對其房屋進行查封,將彭某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致使其不得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等,限制其貸款、競投標等。再就是調查核實其財產,鼎城區法院認定通過離婚將房屋轉移到另一方配偶名下而規避執行的行為無效,並查封拍賣其房屋,在其拒不履行義務情況下,對其司法拘留。上述一系列執行行為,展現了人民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執行措施更多樣化,執行機制日益優化,蘊含了執行工作的信息化和強制性。

四是拒執打擊效果明顯

本案中被執行人彭某系一農民,身份關係簡單,社會活動面較小,基本上沒有複雜的商業行為,將其限高納失信對於其社會活動、日常生活不會有實際影響,特別是因犯交通肇事罪服刑十個月的情況下,再因其拒不履行民事義務將其拘留十五日,根本對他沒有震懾和觸動。在執行陷入死胡洞時,法院執行部門及時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對彭某及其家人造成了極大的震懾,依照我國刑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彭某又一次面臨牢獄之災,且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在多重壓力下和執行人員強大地法律政策宣講感召下,彭某及其(假離婚的)妻子選擇了以房抵債。

五是案件執行體現了人文關懷

本案中執行金額近百萬元,房屋評估後價值不到三十萬,但現實中彭某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只有居住的房屋,其本人雖有焊工手藝,但收入一般,在房屋抵償後,彭某和其妻子不僅要自行解決自己的居住場所,還要以微薄收入維持基本生計,如果案件以房抵債還不能執行完畢,彭某仍還要面對數額巨大的執行金額,這將給其本人及家庭留下沉重的經濟負擔,所以執行人員在給申請執行人苦口婆心做了大量工作,告知其作為債權人的執行風險,以及被執行人的經濟能力是制約執行工作的關鍵因素,申請執行人最終同意以房產全部抵清賠償款,從這一方面講,案件執行考慮到了雙方權利和訴求,體現了雙方權益的均衡保護,達到了案結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案件執行中,對被害人遊某司法救助了3萬元,免交案件執行費1萬餘元,都充分發揮了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功能,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以及黨和國家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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