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程序被終結,還能再申訴嗎?法院監察室能不能啟動再審?

Yikesong2016


我國的民事審判程序也3+1模式,所謂程序終結,是指一審、二審、再審、檢察機關民事監督程序全部終結了;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如果有新證據,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依據《民訴法》一百九十八條“院長髮現程序”對案件提請再審;如果沒有新證據,當事人只能向人大、政法委等國家立法監督機關舉報控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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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內容,“法院監察室能不能啟動再審"程序,這個意思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要在法院裡處理這個案件,屬於向上級法院申訴,而不是到檢察院提起抗訴。

按現在法院的機構設置,各級法院都設有審監庭這個部門,專門審理由上級法院發回再審或重審案件的。

“民事案,程序被終結,還能再申訴嗎"?可以的,如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服,一,可向省高院提出申訴。二,或通過市一級檢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訴。省高院受理後,將案發回再審或由省高院再審。三,如果不抗訴也不申訴,另有一條路可行,將案遞交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審批,院長有特權指定法院審監庭再審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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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的案件確有錯誤,依法你有權申請再審!不服還可以申請檢察監督請求檢察建議,抗訴。如果您的案件確有錯誤,有錯必糾。依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4條。一一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指令依法糾正,依法撤銷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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