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後變大股東,然後馬上轉走投資款,算抽逃資金嗎?為何?

慕容羽峰


法律知識要點: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是公司的核心制度,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出資後,該資產即轉化為公司的財產,公司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是維持公司運營的需要財產基礎,公司可以用於購買設備、原材料,支付工資,房屋租金等費用開支;股東則因出資而獲得相應比例的股權。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後,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此時與股東沒有任何的關係,股東將以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


但是,在實務中,有的股東在出資後,存在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利,將其對公司的出資,通過各種方式抽逃,抽逃出資本質上就是變相的把公司的資產無償轉走,這種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將嚴重的損害公司、其它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共列明瞭四種情形屬於抽逃出資的行為,其中前三項屬於具體的情形,第四項屬於兜底情形;未經未定程序,直接抽回出資,在實務中也是最直接,最常的抽逃方式。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這四種抽逃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股東的行為是抽逃出資,依法應當對公司債務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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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接到不少類似的諮詢,有的公司增資擴股後,創始人變為小股東,又沒有指定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最終出局,甚至公司瀕臨破產邊緣。

就此談下觀點,供參考:

第一,公司增資擴股後,新增股東成為控股股東,未經法定程序,利用關聯關係將出資全部轉出的,已涉嫌抽逃出資。

第二,是否抽逃出資,是依靠法律認定的,不全是法官確定的,如果確實屬於抽逃出資,但法官沒有認定為抽逃,你可以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第三,如果法院生效判決認定這個上市公司是抽逃出資,科技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該上市公司返還2000萬元的出資本息。

同時,還要注意一個經常被人忽視的要點,如果有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該上市公司抽逃出資,不論作用大小,都可以要求他們對這2000萬抽逃的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點巨大風險,其實,很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都是沒有注意的。

第四,如果科技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抽逃全部出資的,科技公司可以催告其立即返還出資,在合理期限內(最好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時明確約定)還沒返還出資,科技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以決議形式解除上市公司的股東資格。

這種方法能否實現,不僅看持股比例,還與公司內部治理的程度有關。

第五,上市公司作為科技公司的大股東,可能對自己的行為拒不以公司名義作出前述催告行動,但其作為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有是其安排的人員,在他們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公司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或監事會、執行董事或董事會向法院起訴;如果監事或監事會、執行董事或董事會拒絕起訴,或收到請求後30日內沒有起訴,或者情況僅僅,不立即起訴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符合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六,再說一點,創始股東在引進投資人時,應當做好戰略準備,自己仍要掌握公司話語權,還是甘做小股東而將控制權拱手相送。這涉及創始人對投資人的選擇、利用股權融資的數量、持股比例的安排、表決權的再設置、董事會的人數安排、管理層的人員搭配以及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的掌握等一系列的個性化設計,並且要通過增資擴股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進行權利義務的固定。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創始股東、公司的長遠利益。

希望我的多方面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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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一號


算抽逃資金!

不過,公司法修改後,對於多數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不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但仍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歸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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