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委会,怎样才算是合法?

纹含


正确的说法是,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成立了业主大会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各省市颁布的有关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文件,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要严格执行,各省市颁发的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和要求,依法备案,这样才是合法的。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先必须满足小区入住率达到50%,或小区内首位入驻的物业主居住时间超过两年,这两个条件之一。小区业主就可以向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委会。

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的主任应该为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筹备组由开发商、属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在属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1、满足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另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

2、由属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担任负责人。

3、由筹备组准备有关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资料,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4、筹备组审核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满足属地人民政府颁布的业主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

5、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业主规约》,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参加会议的业主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会议才是合法有效的),结果在小区内公示。

6、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在小区内公示。

7、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之,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各省市都有严格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必须严格执行,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备案,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才是合法有效的。丨


w苦行僧


提问的这个问题,在国家和省部的以下法律法规层面有详细的规定,请自己去查网上的资料。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2.各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把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当地情况做了细化)

3.各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建设部的~业委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如果只关心具体步骤和程序,请从第4~业委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看起。

从人员组成,每一步的时间和步骤,都有详细的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小区业委会的选举,是在街道办的指导和具体参与下进行的,业主大会选举出业委会成员后,要提交有关会议资料表格,到社区和街道办审核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盖章同意后,报区住建局备案,经备案通知书到公安局刻公章,业委会贴出住建局的同意备案通知和业委会的盖章公告,在小区宣布业委会正式成立。

这里必须提醒,不能把对农村农民松散管理的思维套用到城市来,以为业主可以在小区内为所欲为,对居民小区的管理,是国家治理网络的一环。

国家物业管理的方针是,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

政府监管,除了法律法规,也有组织上的规定。政府的管理链条是,住建局~街道~社区对口居民小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直接领导筹备业主大会选业委会的全过程。

走在前面的上海2018和深圳2019的物管条例都更明确化:居民区党委是各小区业委会物业业主事务的领导核心,推荐社区负责成员兼任业委会主任。



醉太平II


合法的业委会,之前个人有文章讨论过,这里再加上合理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合法合理选举业委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力,所以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很重要,既要合法合理又要真心为小区做事,那么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实现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既能治标也能治本,所有的权利义务清清楚楚,不混日子不当傀儡!

根据物业法第三章(06版)规定,原文限于版面请自己找度娘,对其中几个重点部分探讨:

第一:二分之一以上参与投票,业主投票二分之一通过;这里是第一个重点,大家应该理解是全体过半业主通过还是,参加的二分之一业主的过半通过呢?

其实法规的双过半,是全体业主的过半,且物业区域建筑面积过半!

同时投票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投票,也就是不一定须要召开业主大会,(而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那么这样的签字是不是会产生很多猫腻呢?如果业主觉得有猫腻又该如何维权呢?

所以,个人觉得唯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业主大会,对于无法参加的当弃权处理!

第二:业委会成员当选条件除了物业法规定的六点,个人觉得应该补充:

1,任职年龄限制,建议不能超过60岁。因为年龄大了对于新鲜事物知之甚少,加上年龄大了做事方式难免固化,如果超过70岁,自理都是问题,哪里有精力为业主做事呢?再说如果违法乱纪如何处理?

2,业委会成员必须是本小区长期居民,也就是说只是业主还不够,因为现在很多人多处房产,虽然是业主但是基本上都不住在小区,选这样的业委会成员能为小区做什么?

3,业委会成员须要有自己的专长,特别是对小区管理方面的专长,避免对小区造成二次伤害(某业委会在更换停车场道闸两进两出花了超过十万,且供应商还参与收费分利,明显超出常人认知)

第三:业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

1,对于参加业委会选举的成员必须有简历简介公示,让小区业主从介绍中直观判断是否值得投票;(更合理,现在对门几乎不相识)!

2,对于参选成员必须有参选演讲,不能选混日子的,类似于竞选模式;让业主更加理性的投出自己的权利票,也相当于任职后的承诺;

3,既然规定可以是短信、邮件投票,为什么在通讯发达的今天,不立法进行“线上线下”同步投票?这样是不是一切变得简单了?不会说有人上班或者在外地到不了现场,更不须要劳命伤财地开什么“业主代表”大会。请问谁代表谁呢?明显会滋生乱七八糟!

第四: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委会是自己选举的,所以监管权利应该在业主自己手中,且业主应该是唯一监督人,所以业委会必须接受业主的监督,建议成立三人监督委员会,由有条件的业主轮流兼任;固定时期业委会必须全面公布小区运行情况特别是账目;

第五:建议业委会成员有合理的待遇

1,目前业委会成员待遇无法理明确支持,这样的方式怎么可能有合适的人全心全意为小区做事?反而导致个别成员的贪腐,结果对小区对业主造成的伤害更加严重。

2,如果业委会成员待遇适当高于普通人待遇,且明确规定;那么业委会成员将更加专业化、更加年轻化,在有效的监管下,小区还完全可以实现自制。

3,如果在物质有明确待遇,在小区认真服务又能得到业主认可还能有适当的社会地位,业委会是不是应该全心全意服务呢?如果监督到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是不是更加容易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呢?

本人是业主心声,以上认知仅仅是个人工作中的感悟,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同行参与讨论!

须要特别强调一点,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小区业主的权力和义务!所以只要不违法违规,一切由业主说了算!

房管局物管科和街道是职能部门,但在业主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只有监督权力!

切忌社区居委会伸长手包办,(既不专业也不合法)!

如有不信,可私聊给你足够的证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