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財兩無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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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法規定: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現在很多未達到年齡的,或者是達到年齡了,但是一直沒有去辦理登記手續的夫妻,如果在日後的生活中產生了分歧爭吵,男方可以要求索回彩禮,並且受法律支持。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夫妻雙方領了結婚證,但是因為感情活著其它緣由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如果離婚,那麼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退回當初的彩禮錢。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有些家庭負擔不起高額的彩禮錢,選擇找親戚朋友借或者貸款來付彩禮錢。結完婚之後的日子可想而知。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出現感情不和離婚,男方生活拮据困難,就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錢。

人財兩無的女人

小編對這幾條新規做了下分析:

1.如果嫁過去後發現確實跟男方原生家庭有比較激烈的矛盾,甚至不能愉快的相處,這個時候應該要分析彩禮錢的去向,如果是用在共同買房子或者購置物品上,那麼協議分手女方還要返回彩禮錢的話,是不是有點過分?

2. 法規中應該明確時間限制,什麼叫未在一起生活,一天還是一週?應該有個界定吧。有些家裡貧苦的,按家裡人意思回家結個婚然後就外出打工,很多年不回家的情況很常見。

3. 第三條裡,若出現男方欺騙女方家庭狀況,在一起很久準備結婚後,才發現為了欺騙女方借了錢,男方存在騙婚,應該如何處置?

4.在這種偏袒性之後,是否可以避免男方鑽法律空洞?

不知道各位看官做何感想!小編覺得在新婚姻法裡,女性付出的真心,在一段婚姻裡極有可能赤條條的掃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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