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繼續履行需要什麼條件?哪些情形不適用?這裡都說清楚了


合同的繼續履行需要什麼條件?哪些情形不適用?這裡都說清楚了

當雙方簽署合同以後,就要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以及條約,但是也有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發生,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我們一起來看下文了解。

合同的繼續履行需要什麼條件?哪些情形不適用?這裡都說清楚了

一、不適用合同繼續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並不是什麼在情況下都可以繼續履行,對於非金錢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屬破產財產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這些都表明已不能繼續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3、履行費用過高。即在經濟上不合理,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在這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能採取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

二、繼續履行合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依據合同法規定,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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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合同法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 曜祭磁卸系模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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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合同法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履行的相關知識,合同簽署後遇到以上提到的情況或者出現違約行為的,合同都不能繼續履行,必須馬上終止,否則可能導致雙方的利益都受到損害。若您在這方面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可以諮詢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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