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的律師繼續執業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已退休的律師繼續執業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國律師法對律師的執業年齡並無限制,1999年4月1日 司復〔1999〕4號《司法部關於律師執業年齡問題的批覆》曾規定:“合作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及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聘用律師,年滿70歲不再註冊。”廣東省司法廳在適用此規定時曾被訴至法院,一審二審均被判為違法。2014年4月4日,該批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43號列入《司法部決定廢止和宣佈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由此可見,我國律師退休後可繼續執業,並無年齡障礙。

那麼,已退休的律師繼續執業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呢。這裡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對已退休律師繼續執業的收入,是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已退休律師繼續執業的收入確定應納稅額時,退休律師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計不計入應納稅額內。

關於第一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已退休的律師繼續執業不屬於兼職而是再任職,故其繼續執業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第二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因此,對已退休律師繼續執業的收入確定應納稅額時,退休律師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不計入應納稅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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