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做全國金融市場!我要開分公司!咦?金融公司還能批嗎?

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劃分,主要依據公司之間的相互關係來確定,這種劃分直接影響到對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責任人的確定。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尚無母公司的概念,但對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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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二、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繫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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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那麼我的公司行業很特殊,別的地方可能辦理不下來這個經營範圍,可以開設分公司嗎?

具體情況還需要了解一下才能判斷哦,像小額貸這樣的金融公司,開設分公司想要完全一樣的經營範圍確實有點困難,但是也有辦法解決的,具體情況可以和老劉聊一聊,瞭解下情況再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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