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婚後添加女方姓名,如果離婚怎麼分割?有何法律依據?

腎掉打下


現在婚姻新規,離婚雙方房產分配,不是寫誰的名字,房產就歸誰所有,如果是婚前財產,誰出錢就屬於誰的婚前財產,只要能拿出證據是屬於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那麼房子不屬於婚後財產,女方是得不到房子的。

女方想要房子,她也要拿出證據,房子是婚後財產,比如付款證據等。法院是根據證據判決的,應該不會把房子判給女方,除非離婚有孩子判歸女方,法院保護未成年人,不能讓未成年人沒有房子生活。


正能量說史論今


婚前父母全資買房,視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不得分割。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但是房子的增值部分,或者房子由於出租獲得的租金等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後加上女友的名字是對女友的贈與,女友接受,贈與有效,房子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請求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劉輝律師


您好,杭州張律師為您解答~

您這種情況叫做婚內加名,屬於個人房產向共有房產轉化的一種情形,本質上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

如果婚內加名的程序已經完成——另一方姓名登記在產權證中,那麼該處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按照共同共有來劃分。

實踐當中,考慮到女方未出資以及雙方結婚時間很短就離婚的情形,夫妻共有財產的劃分又不定是按照5:5,也可能是2:8,3:7等不同比例。具體劃分仍需結合個案分析。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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