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人壽濱州中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週知識普及


華夏人壽濱州中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週知識普及


防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以高收益集資、內控缺陷集資等多種形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常見的手段

(一)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

1.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

2.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

3.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

4.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

1.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

2.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

3.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1.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

2.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 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

3.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

4.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四、華夏保險寫給您的三點防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

1. “理性投資、風險自擔”。根據法律規定,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應當樹立“理性投資、風險自擔”的意識,不應當秉持非法集資損失由保險機構或政府買單的錯誤認識。

2.“收益越高、風險越高”。保險投資產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均會嚴格按照保單合同履行相應承諾。非法金融產品收益雖高,但高收益伴隨高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僥倖。

3.“正規渠道、服務可靠”。請您通過正規渠道獲得華夏保險“購買保險產品”、“查詢保單真偽”、“獲取保單服務”等正規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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