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禁漁期電魚,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於某某禁漁期電魚,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和“牢獄”之苦!

1),近日,一名恭城籍男子於某某在家“閒”著無事,一時嘴饞,為了“嚐鮮”到恭城河裡電魚,被巡查的執法人員抓了個現場。

於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禁漁期電魚,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2),2020年4月29日下午,恭城瑤族自治縣公安機關依法接收了縣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機構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移交的嫌疑人於某某,並依法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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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調查,現已查明:2020年4月29日早上9時許,恭城瑤族自治縣平安鎮男子於某某使用揹負式電魚機在恭城河黃埠塘壩下游河段進行非法捕撈,電(捕)得漁獲物3.63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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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明文規定: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於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禁漁期電魚,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5),調查過程中發現:於某某明知道電魚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為了解一時嘴饞,仍然使用電魚的方法在禁漁期進行捕撈,他這是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自己把自己送進了“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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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漁期是為了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我國的漁業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這項制度。按照我國《漁業法》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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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於某某在禁漁期電魚,等待的將是法律的制裁和“牢獄”之苦!

8)法律法規鏈接:

★根據桂海漁發【2018】16號文件要求,從3月1日起,廣西將施行最嚴厲珠江流域禁漁期管理制度,即從2018年起,每年的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廣西內陸水域全境除休閒漁業、娛樂性垂釣外,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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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於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禁漁期電魚,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忠告:“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不是一句口號,保護漁業資源,維護水域生態環境,需要你、需要他(她)、需要我,需要全社會每一個人的關注、支持和參與;電魚不僅對環境危害極大,也會對自己的生命財產造成無法預計的危害與損失,禁漁期電魚還將觸犯刑法,把自己送進“班房”。奉勸大家:切勿電魚,自覺遵守國家法律,保護漁業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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