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每年1月1-6月15日

9月1日-10月31日

是毛裡湖季節性禁漁區

可禁漁期間

總有些人安耐不住“躁動”的心

在湖邊、小河等不同水域

偷偷捕撈水產品

觸碰著這條法律“紅線”

保護生態,人人有責

否則“捕”的可就是你自己

【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近年來,津市市人民政府加強了毛裡湖的有效治理,明確規定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期間嚴禁各種捕撈行為。津市市公安局在轄區內積極開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專項行動,對轄區內製造、銷售、使用的禁用漁具及產品進行全面清查、收繳和銷燬,嚴厲打擊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方法進行捕撈,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等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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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津市警方結合禁漁期相關工作要求,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嚴厲打擊整治非法捕撈的行動。自4月以來,津市市公安局連續辦理了多起在毛裡湖溼地公園內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有力打擊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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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21時許,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接到報警稱:有人在毛裡湖溼地公園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工具(電捕魚)捕撈水產品。接到報警後,治安大隊民警聯合毛裡湖派出所立即展開調查,前往毛裡湖連夜開展湖上巡查,成功將涉案人員雷某春(46歲,津市白衣鎮人)抓獲,現場扣押了電魚電瓶、升壓器等作案工具和非法捕撈的水產品。

【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經查:犯罪嫌疑人雷某春在明知不能用電捕魚方式在毛裡湖內捕魚的情況下,依然實施該違法行為。經訊問,犯罪嫌疑人雷某春對4月1日晚在毛裡湖溼地公園用電捕魚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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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雷某春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4月23日晚12時許,津市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毛裡湖溼地公園王家咀湖面有人夜間偷偷抬網捕魚。接到報警後,民警在毛裡湖附近蹲守三晚,在摸清嫌疑人只在夜間捕魚的規律後,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警力分為兩組,一組在岸上蹲守,一組在河面上蹲守。

【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4月27日凌晨3時許,經過三晚的蹲守,嫌疑人李某喜、李某銀終於出現,利用漁網、電瓶等漁具下湖進行捕魚,正當嫌疑人準備收網時,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其當場抓獲,現場查獲電瓶、漁捅、頭燈等其他捕魚設備及非法捕撈的水產品。隨後,辦案民警又將李某喜、李某銀傳喚至津市市公安局執法辦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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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喜(男,50歲,津市毛裡湖鎮人)、李某銀(男,52歲,津市毛裡湖鎮人)兩人都是本地人,對夜間在毛裡湖溼地公園王家咀湖面電捕魚的非法捕撈行為供認不諱。兩人在明知道禁漁期捕魚違法,可還是抱著僥倖心理。具李某喜交代,自己因害怕被抓,所以很謹慎,有月亮的夜晚不出來電捕魚,專挑沒月亮的夜晚,最好是伸手不見五指的黑夜,沒想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還是被民警抓獲。

【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目前李某喜、李某銀兩人均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瞭解,正因為是禁漁期,市場上野生江河魚類價格飛漲,所以才有人抵不住誘惑,鋌而走險,想通過非法捕魚謀取高額利益。

津市公安將進行更有針對性的嚴厲打擊,多巡查,多宣傳,全力營造全面禁止非法捕撈氛圍,杜絕非法捕撈行為,努力維護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格局。

【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案件速遞】頂風作案!禁漁期非法捕魚,結果自己被“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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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危害巨大,一方面,禁漁期也正是各類魚產卵的季節,通過電魚等方式進行非法捕撈,會對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破壞。另一方面,非法捕撈還會造成魚蝦、藻類、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嚴重的會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鏈斷裂,破壞水域生態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廣大群眾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利,違反法律法規,切莫抱著僥倖心理,以身試法,否則將後悔莫及。


內容來源:常德公安

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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