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義的成因。
(1)首先,法需要以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價值目標,從而使法在基本路向上達致比較理想的境況。
(2)正義可以作為評判法之良惡優劣的標準。
(3)正義觀念是促進法的進步性變革的經常性力量。
(4)正義是法之缺失的一個重要彌補者。
社會的法律監督體系。
(1)社會組織的監督。包括各民主黨派、各政治團體、社會團體、群眾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的監督。
(2)公民的監督。公民可以通過行使民主權利,督促國家機關依法辦事。
(3)法律職業群體的監督,主要是指律師和法學家的監督。
(4)社會輿論的監督。輿論監督可以曝光各種違法亂紀行為,揭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現象。
(5)執政黨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是我國一種具有關鍵性作用的法律監督形式。
司法的法治原則包含哪些內容?
司法法治原則是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只能以客觀事實作基礎,不能以其他東西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就是指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作為處理案件的唯一標準和尺度。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有重大作用,不是說法的作用是無邊無際的。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這是因為:
(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作用要得以很好地發揮,需要具備多方面條件。
(2)法僅僅是一種基本的社會規範,它只能解決屬於它所能解決的基本問題,不能包辦一切。
(3)法是偏重於穩定性的社會規範,而生活是常青的,不斷髮展變化的實際生活中, 總會出現法律滯後於社會發展之類的問題。綜上,所謂“法律萬能論”和任何其他對法抱有迷信的意念都是不科學的。
法律責任的免除情形。
常見的法律責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因履行不能而免責。
(4)協議免責、辯訴交易免責。
(5)自首、立功免責。
法律秩序價值的地位。
(1)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會秩序,是人類社會秩序體系的基礎和核心。
(2)法律秩序價值也是法的其他價值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實現法律秩序價值是實現法的其他價值的先決條件。
就中國現時期國情而言,較為合理的法律利益調處的標準和原則。
(1)不損害社會利益原則。
(2)利益兼顧原則。
(3)縮小利益差異原則。
(4)少數利益受保護原則。
(5)因公益需要可以對利益實行適當限制的原則。
(6)利益權衡原則。
法對經濟的作用機制。
(1)確立和維護基本經濟制度、經濟體制和經濟模式。法律對基本經濟制度的確認主要是通過對產權的確認和保護加以實現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法是合理配置資源的最重要方式。
(2)通過具體的制度安排,激勵和規制經濟活動,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在宏觀調控方面:
①法引導和促進市場主體經濟活動,避免或抑制利益衝突、某些經濟領域發展失控或呈現危機,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發展。
②法通過確認市場經濟主體平等地位,為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各個環節提供行為標準,建立、維護和保障法律秩序。
③法通過制約市場行為的盲目性和片面追求個體經濟利益的行為,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在規範微觀經濟行為方面,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①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
②調整經濟活動中的各種關係。
③解決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法的憲法原則。
(2)立法的法治原則。
(3)立法的民主原則。
(4)立法的科學原則。
對司法活動來講,法律程序的意義。
(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放縱的制度前提。
(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進行理性選擇的有效機制。
(3)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獨立解決糾紛的保證。
認定法的效力位階一般應遵循哪些原則。
(1)憲法至上。
(2)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3)新法優於舊法。
(4)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5)國際法優於國內法。
(6)強制性規定優先於任意性規定。
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
(1)司法法治原則。
(2)司法公正原則。
(3)司法獨立原則。
(4)司法民主原則。
(5)司法責任原則。
物成為法律關係客體的條件。
(1)為法所認可。
(2)能夠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
(3)能夠為主體帶來利益或是能夠滿足主體需要。
(4)具有獨立性。
法治的基本原則。
(1)法律應當成為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
(2)法律應當在整體上達到良法之境。
(3)法應當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極大的權威。
(4)法應當體現和保障國家權力的分權與制衡。
法治的基本條件。
(1)經濟條件:現代市場經濟。
(2)政治條件:現代民主政治。
(3)文化條件:現代法律文化。
法律傳統的社會功能。
(1)文化傳承功能。
(2)社會整合與控制功能。
(3)精神凝聚功能。
法律責任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構成法律責任所必備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1)行為。有行為才有責任,這是現代法制社會的一般原則。引起法律責任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包括直接侵害行為和間接侵害行為。
(2)心理狀態,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主體的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通稱主觀過錯。
(3)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財產和精神的損失和傷害。損害必須具有確定性。
(4)因果關係。要確定法律責任的存在及其限度,必須指明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損害直接原因的行為要承擔責任,而作為間接原因的行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
在法的諸多價值中,更基本和更重要的價值主要有三種:秩序價值、利益價值、正義價值。
法和道德的相互作用表現為:道德是法的重要精神力量,法是傳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徑。
立法過程包括三個階段:
(1)立法準備階段;
(2)由法案到法的階段;
(3)立法完善階段。
當代中國法的體系
(1)憲政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經濟法;
(5)社會法;
(6)環境法;
(7)刑法;
(8)程序法。
法對事的效力應遵循的兩個原則。
(1)一事不再理原則;
(2)一事不二罰原則。
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公正、正確、高效、權威。
實現權力資源的合法化的意義主要有:
(1)抑制權力自身的弊病所必需。
(2)抑制權力握有者不適當的權力慾、防治濫用權力所必需。
(3)保障屬於權力支配範圍的社會主體獲得安全環境所必需。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
(2)公正原則。
(3)效益原則。
(4)合理性原則。
法律制裁的種類: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法的本質所在。
(1)法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階級意志。
(2)法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3)法受歷史傳統、國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觀念、風俗習慣以及國際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