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聞一男子非法捕撈獲刑並被責令增殖放流

4月24日,徐聞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極安排他人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給作業海域的各種水生物造成較大傷害,亦給作業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破壞了海洋漁業資源,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責令承擔1.5萬元生態修復費用,用於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以此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公訴機關指控:於2018年2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極招聘郭某崇等6人多次在徐聞縣近海域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2018年4月12日22時,被告人李某極安排船長郭某崇等6人駕駛捕撈作業船在徐聞縣南山鎮四塘村附近海域進行捕撈黃花魚、海蜇、水母等水產品500多斤,次日,大多數水產品死後又被倒回海里。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鑑定:該捕撈作業船使用的漁具屬於單船有袖囊拖網,該拖網的網囊網目尺寸為17mm,小於農業部規定的網目尺寸;本次底拖網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生態損害賠償金額為1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極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安排他人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故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限被告人李某極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徐聞縣人民檢察院支付修復生態環境費用15000元;限被告人李某極在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在媒體上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向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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