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例因投訴舉報從事中醫治療,遭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分析

摘要】x區衛計委接到公安機關轉來的投訴舉報線索,陳某某涉嫌非醫師行醫。決定給予陳某某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2000元整,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因屬於非法行醫,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處罰,針灸,中醫治療,非法行醫

行政訴訟:一例因投訴舉報從事中醫治療,遭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7日,x區衛計委接到公安機關轉來的投訴舉報線索, 2018年3月17日、3月22日、4月29日,x區衛計委對陳某某進行了詢問。陳某某認可在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於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11日,在x市x區x大廈x室和x市x區x座x室為患者進行針灸等中醫治療。

同時,x區衛計委還取得了公安機關對陳某某製作的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治療費收據、銀行轉賬記錄、x市東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材料。

行政訴訟:一例因投訴舉報從事中醫治療,遭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分析

二.行政處罰

2018年4月29日,x區衛計委對陳某某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陳某某有聽證的權利。2018年5月7日,x區衛計委對陳某某涉嫌非醫師行醫進行了集體討論。當日,決定給予陳某某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2000元整,沒收針灸針一盒,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陳某某不服,於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告觀點

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原告觀點

原告於1970年至1972年學習中西醫,衛校畢業。原告的中醫西醫任職資格證書是在衛生局、勞動局、人事局監考之下取得的。在過渡期間,由於沒有及時上報,耽誤了原告的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及時取得。被告不承認原告的的中西醫醫師任職資格證書。現請求法院撤銷由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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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庭審意見

陳某某涉嫌非醫師行醫,在對事實進行調查的過程中,x區衛計委對陳某某進行了詢問,並取得了公安機關對陳某某的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治療費收據、銀行轉賬記錄、x市東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材料,以上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彼此之間相互印證,共同證明陳某某實施了針灸等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

在陳某某不能就有關x區衛計委認定事實錯誤提供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其單方陳述不足以否定上述證據鏈條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故,x區衛計委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的規定對陳某某進行處罰並無不當。在處罰的過程中,x區衛計委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聽取陳述及申辯等相關程序,製作了被訴處罰決定進行了送達。x區衛計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行政訴訟:一例因投訴舉報從事中醫治療,遭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分析

x區衛計委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轄區內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現陳某某請求撤銷x區衛計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七.法律依據

執業醫師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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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查處假藥已司法立案,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應如何履行?2.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3.行政訴訟:開展義診活動但不能提供行醫資格證明,亦屬於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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