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某油漆店訴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採集

案例類型: 行政案件

供稿(實名):周是宏律師

檢索主題詞:危險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以案釋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從某油漆店訴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對某油漆店進行核查時發現該店內儲存船底漆、船殼漆等494桶,共計10.097噸,其中8.704噸屬於危險化學品。市安監局詢問了油漆店的投資人及店員,製作了現場檢查記錄,向油漆店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確認油漆店未將危險化學品(油漆)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數量超標。責令該油漆店於同年6月25日前整改完畢,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要求。該油漆店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了整改。

市安監局於同年6月立案,並於7月向油漆店發出(《整改複查意見書》,確認複查當日油漆店已按《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所列內容整改到位。2017年8月,市安監局向油漆店發送《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油漆店存在危險化學品存儲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的規定,擬對該油漆店作出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油漆店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請求,市安監局於8月2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油漆店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對該油漆店作出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於同日送達油漆店。該油漆店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市中院駁回油漆店的訴訟請求,引起社會較大反響。

【調查與處理】

作為市安監局的常年法律顧問,從2017年6月,市安監局接到舉報信開始,周律師就介入了該案的行政程序處理,直到一審,二審整個訴訟程序;在每個環節都提供了有效的,準確的法律服務。其中就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由於國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沒有相關行政處罰成功案例,周律師還專門與國家安監總局及國內相關問題專家進行了探討。

【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

原告已完成整改,市安監局為什麼還要6.5萬元罰款?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見,對於案涉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僅應責令油漆店改正,還應對其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責令改正與罰款的法律責任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第一,責任的目的不同。責令改正的法律責任是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履行生產安全管理職責行為的追究,其目的在於督促違法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預防事故的發生,而罰款的法律責任則更強調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第二,責任的性質不同。責令改正強調的是違法行為人的自我糾正,而罰款則是一種強制性的金錢給付。由此可見,兩種法律責任的適用界限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即使承擔了責令改正的法律責任也並不意味著罰款法律責任的免除。油漆店認為在責令整改已到位的情形下不得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是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誤解,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油漆店積極整改的行為可以作為市安監局對其罰款數額大小的裁量因素。本案中,市安監局考慮到油漆店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危害,積極配合安監部門查處違法行為,認定該油漆店的行為符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77號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給予6.5萬元的罰款,在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範圍之內,並無不當。

油漆店在經營場所內儲存超出國家規定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違法行為應否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調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該條例在第二章至第五章對生產、儲存安全,使用安全,經營安全,運輸安全分別予以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這是因為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集中在第二章,為避免重複,立法機關作出關於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其他章節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規定的銜接性規定,即只要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就應當遵守有關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管理規定,這不僅包括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定性,還包括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

本案中,油漆店系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對其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章有關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油漆店持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已明確載明在經營場所內危險化學品存放量不得超過1噸,而其實際存放危險化學品8.704噸,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安監局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有關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責任條款作出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油漆店認為自己並非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故不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的理由,忽視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依法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調整、其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同樣應遵守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是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因此,油漆店在經營場所內超標準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調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職的典型案例。

該案典型意義在於:

安全生產關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而要想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加強執法的力度,同時這一手段也是對安全生產形式的穩定起著促進作用。

近年來,全國各地因為油漆發生火災事故報道屢見不鮮,給國家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比如2015年7月江西一油漆廠起火爆炸 濃煙沖天“路面都快融了,真是驚魂!”。同樣是2015年7月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龍回鎮美康油漆廠發生火災,隨後傳出爆炸聲,一個個油桶被炸飛到半空。由此可見,對油漆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刻不容緩。本案市安監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油漆店進行了依法查處,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結合本案,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條文內容可以看出,不管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還是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運輸企業,只要實施了超標準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均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只有這樣,“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才能實現。本案的意義還在於人民法院通過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對安全生產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的行政行為予以支持,為建設安全中國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這不僅僅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了有效的成功案例,也為全國其它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類似案例提供了一個成功模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