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茅臺酒瓶、包裝等 出租房裡自制假名酒 男子領刑二年三個月

買來製造假酒的氣泵、壓蓋機、打包機等設備,一名男子在其租賃的一處民宅內,生產大量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名酒並予以銷售......3月24日,大河網記者從焦作解放區人民法院獲悉,這名為牟取利益在焦作市高新區某村一處民宅內自制假名酒的男子,被解放區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買來茅臺酒瓶、包裝等 出租房裡自制假名酒 男子領刑二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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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被告人李某,男,41歲,商丘市永城市人。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購買製造假酒的氣泵、壓蓋機、打包機等設備,購進假冒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名酒包裝材料以及低檔次的成品白酒,在其租賃的焦作市一處民宅內,採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進行灌裝,生產大量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名酒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244760元。2019年4月,該男子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焦作市看守所。

經解放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採用以次充好的方式生產假冒名酒並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綜合全案情節,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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