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明確21種具體退額情形

 本報訊(記者南茂林)記者近日從甘肅省檢察院獲悉,為了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該院修訂出臺了《甘肅省檢察機關檢察官員額管理辦法》,共7章51條,詳細列舉了21種具體退額情形,強化對檢察官員額的核定、配置、交流、退出及日常管理。

  《管理辦法》確定以案定額,確保檢察官員額配置向基層和辦案一線傾斜,明確全省範圍內原則上預留檢察官員額總量的5%,用於全省範圍內的動態調整、檢察官遴選、交流和向社會公開選拔。員額配置側重向辦案量大的院傾斜,部分院的員額比例可以按照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39%以上配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要從檢察官遴選程序、標準和條件等方面嚴把入口關,強調檢察官納入員額制管理必須經過遴選程序。省檢察院、市級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參加遴選初任檢察官,要求到基層檢察院任職。

  為了優化檢察資源配置,暢通檢察官交流渠道,《管理辦法》還規定,根據工作需要,三類人員可以跨類別進行交流。為了解決部分院忙閒不均的問題,省、市院可以採取掛職、借用等方式,對轄區院已經配置的檢察官進行統籌調整使用。

  《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了21種具體的退額情形,區分了個人申請退額、自然退額和應當退額,以壓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機制。據瞭解,辦案數量、質量和效率達不到本院規定要求的,辦案能力明顯不勝任的,因重大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出現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而影響公正司法等嚴重質量問題,連續或多次出現辦案質量和效果等問題的都在應當退出員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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