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昨日繼續召開,會議通過《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管理條例》規定,禁止獵捕、獵殺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獵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擅自實施野生動物放生活動。對違法獵捕、食用、利用、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加重處罰,並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分類設定處罰標準。《管理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市將設野生動物

疫源疫病監測站點

《管理條例》要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測和預報等工作。

《管理條例》規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風險以及相關信息。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控制措施。

禁止獵捕列入名錄內野生動物

禁止單位及個人擅自實施放生

本市嚴格按照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重點保護和有針對性保護。

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息繁衍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外的野生動物,制定《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實施重點保護。這兩條列出的野生動物,統稱為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

《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獵捕、獵殺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獵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但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制定。

《管理條例》規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社會團體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等需要,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

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酒樓不得經營禁食野生動物

《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下列行為: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用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

和此前審議稿相比,《管理條例》明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表述為:“酒樓、飯店、餐廳、民宿、會所、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違反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經營的,從重處罰。

《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網絡交易平臺,為違法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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