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電魚犯法 生態損害賠償

眼下天氣漸暖,魚類開始產卵繁殖。俗話說,“勸君莫食三月鯽,萬千魚仔在腹中。”然而有一些人,卻不聽勸說,甚至非法電魚。殊不知,電魚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近日,由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本縣首例非法電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並賠償因電魚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5260.5元。

案件回顧:非法電魚被查 破壞環境被訴

2019年6月26日凌晨,黟縣農業農村水利局漁政執法人員在日常的禁漁期巡查中發現,吳某某正在漳河水域使用電魚設備電魚。吳某某上岸後被執法人員現場查獲電魚工具一套,漁獲物1公斤。

黟縣檢察院獲悉後,第一時間主動提前介入,引導調查取證,並認為吳某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建議農水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0年3月5日,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將該案移送黟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吳某某的行為不僅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還破壞了漳河水域漁業資源和水生系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該案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經專家評估,修復吳某某行為造成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失的費用需人民幣5260.5元。於是,檢察機關將吳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

法律小課堂:電魚觸犯法律 切勿以身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是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示:“電魚”是一種滅絕性的捕魚活動,使用電魚工具捕魚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性,電極產生的擴散電流會導致所觸級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和受損,危害面廣,對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性腺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傷,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其種群繁衍。電魚還會對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水生食物鏈遭受破壞,危害河流生態安全。遭電擊死亡但未撈取的水生動物沉入水底,腐敗變質,汙染水環境。此外,電魚也會對行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員造成安全威脅,經改造過的電魚工具,通電後可以瞬間產生高壓,對人身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極易發生人被電擊身亡的事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故請勿貪圖一時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賭注,從事非法電毒炸網魚、捕鳥以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行之必嚴懲!


非法電魚犯法  生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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