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定性及社保、公積金減免緩政策指引

一、新冠肺炎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

1.針對此次疫情影響下企業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疫情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

(1)部分或全部免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至於會引發上述何種法律後果,與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

3.及時通知。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新冠肺炎疫情定性及社保、公積金減免緩政策指引

二、國務院出臺階段性減費政策

為切實緩解企業當前的生產經營困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支持企業穩定發展和擴大就業,國務院各部門聯合出臺階段性減費政策《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明確了免、減、緩三項措施。

免:

從今年二月份起,各省份可以對中小微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三項社保的單位繳費實行免徵,免徵的期限不超過5個月,湖北省可以將免徵的範圍擴大到各類參保企業。

減:

湖北以外的全國其他省份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的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保的單位繳費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

緩: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不影響提取和貸款

1.因疫情需要隔離或者暫時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

2.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人員、因疫情隔離或暫時受疫情影響的職工等,在6月30日前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此外,職工可合理提高住房公積金房租提取額度。

4.對疫情較嚴重的地區和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前提下,可在6月30日前決定自願繳存公積金的比例。

新冠肺炎疫情定性及社保、公積金減免緩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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