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廳運管局原處長王曉平因受賄一審獲刑四年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浙江杭州中院獲悉,4月16日,拱墅法院對浙江省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管理處原處長王曉平受賄案進行宣判,王曉平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浙江省交通廳運管局原處長王曉平因受賄一審獲刑四年

2007年10月,王曉平以“借款”名義收受浙江某旅遊運輸公司總經理楊某所送現金15萬元,此後從未歸還。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春節前,王曉平在辦公室都能收到溫州某客運公司負責人送來的5000元。這個金額在2006年到2010年“上漲”到1萬元。其中,2007年王曉平去溫州開會,又收到了這位溫州公司負責人的1萬元現金,總計8萬元。

類似的受賄經歷,他一共有23次,大多數發生在辦公室,有的是在外出去企業調研期間,收到的賄賂有現金,有超市卡,有杭州大廈購物卡。

2011年8月,王曉平受賄事發後潛逃。2019年10月14日,王曉平潛逃8年後在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被抓獲歸案,其是杭州市2019年追回的第四名職務犯罪外逃人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曉平在擔任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處負責人職務期間,利用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省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全省客運線路審批、省內跨市、省際旅遊客運審批和管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金額共計44.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曉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及向他人索要財物共計4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曉平受賄中的15萬元系索賄,對該部分予以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王曉平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並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

法院以被告人王曉平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違法所得44.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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