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過程中又有新的安置政策出臺是否終止前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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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雙方自願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有效合同,應按協議履行。即使新出臺有利於被拆遷人的政策,也不會終止或撤銷原協議。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最高院關於行政協議的司法解釋以及合同法等相關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


葛容律師


房屋徵收過程中又有新的安置政策出臺是否終止前安置協議?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原因有: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以及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等。

具體到拆遷補償中,如果雙方自願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一般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協議履行。在被拆遷人已經獲得安置房的情況下,因合同的簽訂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即使新出臺的安置辦法更有利於被拆遷人,也不滿足合同終止的情形,原安置協議不會終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想主張解除補償安置協議,也需要滿足協議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


藍秦說法


如果已經簽署協議,應當已經生效,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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