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農(漁)罰〔2020〕3號

當事人:馮建武,性別:男,年齡:34,住址:湘潭縣河口鎮河口村湘河組,身份證號碼:430321********7054,電話號碼:13348723883。

當事人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一案,經我局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時50分,湘潭市農業農村局直屬單位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湘江湘潭段漣水河口進行巡邏時,現場發現當事人在漁船上放地籠,涉嫌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當日,經湘潭市農業農村局胡志文副局長同意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對涉案物品進行了現場拍照,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查獲的漁具地籠和漁船等涉案物品進行了證據登記保存,製作了《證據登記保存清單》。4月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製作了《詢問筆錄》,當事人對在湘江湘潭段漣水河口水域內使用地籠作業的事實供認不諱。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告知了當事人具有申請回避、陳述申辯、配合調查等相關權利與義務。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身份證一份,證實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二: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及事實經過。

證據三: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禁用漁具地籠事實情形。

證據四: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使用禁用漁具事實情形。

上述證據可以確認當事人存在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

我局認為:

當事人馮進武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稱屬首次違法,已深刻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請求酌情從輕、減輕處理。當事人的陳述經調查屬實,我局予以採信。

2020年4月10日,我局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新的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之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八十二條執行基準2.1“初次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式進行捕撈的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比例的,漁獲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鑑於當事人屬首次違法,沒有漁獲物,尚未對漁業資源造成破壞,且在整個調查取證過程中能如實供述違法過程,坦誠交待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工作,我局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禁用漁具地籠5個;

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河西支行(收款人:湘潭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戶:78005072010010006616)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或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經依法催告仍不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市農業農村局

2020月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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