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供應商,能開專票,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好?

選擇從一般納稅人企業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採購材料,是實際中很常見的問題,大家也經常對此展開討論。

有小夥伴向我反映,他的企業(甲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賣某種材料給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B公司),材料售價3000元/噸(含3%專票),而競爭對手是一般納稅人企業(乙公司),同樣的材料,售價是3300元一噸(含13%專票)。對此,對B公司而言,單從利益方面考慮,要採購該材料,甲、乙公司兩者,應該選擇哪家更合適?從哪家進貨成本更低?

選擇供應商,能開專票,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好?

類似這樣的問題,有具體數據就比較好分析。假設當期採購100噸,當期結轉成本,當期不含稅銷售額是1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3%,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站在B公司角度,我們簡單計算一下。

從小規模納稅人(甲公司)採購:

購進材料價稅合計:3000*100=300000元,進項稅額是300000/1.03*3%=8737.86元,材料成本:300000-8737.86=291262.14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000*13%-8737.83=130000-8737.86=121262.14元;

城建稅及附加:應納稅額=121262.14*(7%+3%+2%)=1455.46元;

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1000000-291262.14-1455.46=694186.40元,應納稅額=694186.40*25%=173546.60元;

淨利潤=694186.40-173546.60=520639.80元。

選擇供應商,能開專票,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好?

從一般納稅人(乙公司)採購:

購進材料價稅合計:3300*100=300000元,進項稅額是330000/1.13*13%=37964.60元,材料成本:330000-37964.60=292035.40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000*13%-37964.60=130000-37964.60=92035.40元;

城建稅及附加:應納稅額=92035.40*(7%+3%+2%)=11044.25元;

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1000000-292035.40-11044.25=696920.35元,應納稅額=696920.35*25%=174230.09元;

淨利潤=696920.35-174230.09=522690.26元。

兩者對比:

本例中,同等條件下,從小規模納稅人(甲公司)購進材料,實現的淨利潤是520639.80元,而從一般納稅人(乙公司)購進材料,實現的淨利潤是522690.26元,差額為2050.46元,也就是說,從小規模納稅人(甲公司)採購材料略虧。

選擇供應商,能開專票,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好?

原因分析:

對B公司來說,分別從甲、乙公司採購該材料,在同等銷售收入情況下,對應交納稅費總額分別為309360.20、277309.74元,從甲公司採購,會多交稅費32050.46元,結合採購時少支付貨款30000元考慮,最終結果是多支出2050.46元;相對於從乙公司採購,會少賺2050.46元。

也就是說,雖然從甲公司採購材料少支付30000元,但是,節約的這部分貨款不能涵蓋稅費支出,兩者相抵,結果為虧。據此,選擇從乙公司採購材料更合適。

總結:

類似這種選擇從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採購的問題,成本及稅費是主要考慮的因素,決策時不能只考慮成本高低,還需要結合稅費負擔大小來考慮。

如本案例,相應的採購成本是相對降低了,但是,交納的稅費比省下的成本更多,總體結果反而為虧。如果單考慮成本低,而選擇從甲公司採購,單從利益來考慮,是相對較虧,可以說是錯誤的選擇。

也許有人會問,這是兩個不同的採購價格,如果是相同金額的採購價格(含稅價),又該如何選擇呢?直接選擇一般納稅人,不用問為什麼,呵呵。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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