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網貸、花唄、信用卡等欠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對男女從陌生人走到夫妻,經歷了種種不易,所以古人才有此說法。


然而現今社會,婚姻關係越來越脆弱,據相關數據,全國離婚率已經保持連續15年上漲。當一對夫妻一旦提出離婚,隨之而來的就是關於財產、子女監護權、撫養權的種種問題。


融小妹前幾日看到一新聞:丈夫外出打工期間,妻子在家沒事幹就是逛淘寶買買買,欠下了3萬多的花唄,丈夫因此鬧上了法庭。


看到此,融小妹想到了這樣一個問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中一方欠下網貸、花唄、信用卡等債務,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


我們先從兩個案例看起——


案例一


2013年10月,原告林某(女)與被告王某(男)經人介紹相識,於2015年2月14日登記結婚。


2018年3月5日,原告林某以王某婚後且網貸成癮,沉迷遊戲,經常在網上貸款購買遊戲設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等為由,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由被告獨自承擔含網貸8萬元的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原告主張的8萬元網貸債務,經原告舉證證明所貸款項均用於王某購買遊戲設備、在遊戲中充值等使用,未用於家庭生活支出,因此法院作出判決:1、准予原告和被告離婚;2、被告網貸8萬元債務由其自行承擔。


案例二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小花在淘寶網上購買了近6.6萬元商品,

其中母嬰用品為0.76萬元、個人箱包服飾2.3萬餘元、黃金首飾3.5萬餘元(其中近1.5萬元首飾贈與妹妹)。


小花沒有工作,家庭開支全靠丈夫小明打工負擔。小花不僅花費了家庭積蓄,還在支付寶花唄欠下了3萬多元。


小明回家急了眼,一紙訴狀將小花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並要求將花唄債務認定為小花的個人債務。該案經法官調解後,小花主動承認錯誤,小明和小花重歸於好。


婚姻存續期間,網貸、花唄、信用卡等欠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網貸、信用卡、花唄等消費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能舉證說明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消費,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很多情況下,另一方對這些支出毫不知情,如果離婚時有未償還的債務,查證是當事人用於個人揮霍,這些消費都很難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最高法發佈夫妻債務認定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①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要分析


如果夫妻一方在債權人網貸、用信用卡和花唄事後否認這些消費是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法院會重點這些欠款的用途,如主要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購買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治病、撫養子女等需要,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欠款,如果債權人未能舉證證明該部分欠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般法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融小妹想說:夫妻走到一起不容易,不要因為一些個人的享受而損害了家庭關係,最後人財兩失,得不償失!


來源 | 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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