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在禁漁期投放農藥捕撈水產品被抓,刑法: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月1日起,

全區所有天然水域,

具體包括長江、永川河(臨江河)、

小安溪、大陸溪、金龍河(九龍河)

幹流及支小河汊實行禁漁。

在禁漁期非法捕撈,

屬於違法行為。


兩男子在禁漁期投放農藥捕撈水產品被抓,刑法: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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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川區公安局紅爐派出所在治安支隊的支持指導下,破獲一起採用毒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兩名嫌疑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是區公安局近年來偵辦的第一例採用毒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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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紅爐派出所獲接群眾報警稱,有人在轄區小安溪支流毒魚。接報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正在現場捕魚的曾某、黃某抓獲,並繳獲捕撈上岸的魚蝦蟹等水產品,現場提取了裝農藥的空瓶。經審訊,兩名嫌疑人交代了在水裡投放農藥將魚毒暈上浮後再捕撈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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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下發了《關於天然水域禁漁的通告》,通告要求從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區所有天然水域,具體包括長江、永川河(臨江河)、小安溪、大陸溪、金龍河(九龍河)幹流及支小河汊實行禁漁。曾某、黃某兩人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現已被採取監視居住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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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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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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