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失手打死拐賣孫子的人販子,被判8年,該不該?

我認為不該,估計大多數人也認為不該,不然也不會成為新聞報道出來。

人命關天,對於剝奪他人的生命的人給予處罰,這是法律的職責所在。但是所有事情不能太教條,也要看事實情況,完全忽視事實,一味的根據法條來判,也會失去了社會公德心,就是這個原因,這次事件成為了新聞。

人販子販賣兒童雖不致死,但是給別人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什麼樣的?想必就是不是親自經歷也能感同身受。並且兒童被販賣出去,可能生命得到了保障,但是未來的生活與成長又如何得到保障,這也等同於謀財害命。

人販子不是不知道這個事,但是還是為了一己私利膽敢去做。換做是誰,也會情緒失控,也會下手很重,可能就會出現致命的情形。當然如果沒有前面這個原因,哪有後面這個結果。

所以作為法官判案,有其為難的一面,比如沒有更教條的判成一命抵一命的奇案。也是有斟酌減輕的,判了8年。但是就是這8年,相信大家也是覺得重了。

人販子作為近些年大家深惡痛絕的犯罪對象,社會的輿論還不得不關注。如果就此判決下去,那以後的社會指導作用,會不會又會衍生出來:“看到有人倒了再也沒有人敢扶的悲劇。”

判案不能太教條,社會的引導作用至關重要。所以判一個1年左右差不多可以了,甚至不判都可以。畢竟把人家的孫子給拐走這也是重罪,等同於謀財害命。

爺爺失手打死拐賣孫子的人販子,被判8年,該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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