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昌一男子半夜溜入防控點偷酒精消毒液,認罪認罰獲刑半年

男子偷盜防疫物資獲刑半年

事發廣昌 被告人因妨害疫情防控受到從重處罰

廣昌一男子半夜溜入防控點偷酒精消毒液,認罪認罰獲刑半年


新法制報訊 何茶花 記者劉宇琦報道: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廣昌縣一男子竟打起防疫物資的主意,半夜溜入防控點盜竊醫用紅外額溫計、酒精消毒液等物品。近日,經廣昌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對該起盜竊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防疫物資半夜被盜

2月17日早上,廣昌縣旴江鎮桃源小區檢疫點工作人員發現放在辦公桌上的紅外額溫計等“不翼而飛”,隨後便報了警。

接下來,當地警方陸續接到幾個執勤點的報警,被盜竊時間皆是在半夜。

案發後,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凌晨3時許,有一身影出現在某小區的執勤點。民警進一步調查,查清了嫌疑人的活動軌跡,並於2月18日將嫌疑人蘇某抓獲歸案,其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據蘇某交代,2月17日凌晨3時許,他先後在廣昌縣7處疫情防控點,盜得防控點醫用紅外額溫計4支、酒精消毒液6瓶等疫情防控物資。經廣昌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疫情防控物資價格為人民幣1927元。

妨害疫情防控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立案當日,廣昌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指派檢察官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同時,在被盜物資估價意見尚未確定之前指出,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的時間是在江西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期間,盜竊的醫用紅外額溫計、酒精消毒液等是防疫期間重要而又緊缺的防疫物資,依照司法解釋可以按照盜竊罪數額較大百分之五十確定立案標準,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法庭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均無異議,並在最後陳述時自願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竊取防控物資,價值192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蘇某在江西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竊取疫情防控點醫用紅外額溫計等較為緊缺的防疫物資,妨害疫情防控,酌情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坦白犯罪事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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