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的彩禮”屢屢上演,法律已經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近日,南昌市灣裡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2月初,灣裡區義坪村男青年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熊某,並很快確立戀人關係。2月16號,按照當地習俗,雙方父母見面,並很快為他們舉辦了訂婚宴。

“吃人的彩禮”屢屢上演,法律已經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隨後,王家又拿出16.8萬元彩禮錢,並買了價值2.2萬元的“四金”。基本上就算是確定了這門親事。

可感情的事兒總是那麼邪乎。起初還你儂我儂的倆人,在訂婚後,就各自有了脾氣,經常因為工作和買房的問題吵架。

今年7月,雙方都決定“長痛不如短痛”,退婚得了。

在退婚這事兒上,男女雙方是痛快下了決定,可這彩禮錢就成了難題。

王家人的意思很明白,這媳婦兒還沒過門,又退了婚,這彩禮肯定是要退。看在“差點親家”的份上,可以少點,但也不能少太多。

女方家人則不同意。他們覺得,倆人已經辦了酒席,悔婚的事兒給女方的名聲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說得不好聽,這也算是“準二婚”,都這樣了,你們還好意思要彩禮嗎?不退!

儘管男方一再表示,彩禮中大部分都是向親戚朋友借來的,給家庭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女方一家也還是不鬆口。

為這事兒,雙方已經發生過多次衝突,並且越鬧越大。

當地法院也正是看到這種潛在的“治安風險”,所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儘快開庭審理此案。

經過法官的調節和當地村委會的積極協助,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熊某一次性返還原告王某彩禮13.44萬元,並就此結案。

民間因為彩禮糾紛鬧出大事兒的並不在少數。隨便百度一下:

2015年9月26日,一場悲劇發生在安徽亳州市渦陽縣高爐鎮小王莊,由於負擔不了女方索要的高額彩禮,當地一名男青年服毒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

“吃人的彩禮”屢屢上演,法律已經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2015年11月16日,河南省靈寶市東關村村民李某,因雙方就禮金問題未達成一致繼而發生衝突。李某當場持剪刀戳向準岳母郝某,致其傷重死亡。

2016年大連瓦房店男村民趙某某因拿不起彩禮錢,無法與戀愛多年的女友結婚。殺死了與自己感情不錯的同居女友。

2017年,徐州豐縣一名準新郎在結婚前因彩禮與女友產生矛盾,最後走上自殺絕路。也是這年的年底,河南寧陵一位母親,因拿不出彩禮錢,兒子無法結婚,最終選擇跳河自殺。

在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今天,彩禮已經被當成是一種“陋習”,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還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都說“彩禮”是陋習,但也沒有多少人願意白白地將女兒送到別人家裡。不可否認的是,彩禮雖然給男方家庭造成了一定的負擔,但一時也難以禁絕。

也正因為如此,我國法律也對民間的彩禮糾紛做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除了上面這三種情況,想要回是很難的。

一旦出現下面這四種情形,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返還彩禮

1. 已經登記結婚並且同居的。有的人覺得彩禮太多,不好拒絕,就打算先結婚,生米煮成熟飯,再去要求老婆家裡退還彩禮,注意,這純粹是多想了,法律也不支持。

2. 兩人沒打結婚證,但已經同居生活了兩年以上或者已經生了孩子。這就等於事實婚姻了,哪怕是離婚了,法院也不支持返還彩禮。

3. 兩人沒打結婚證,在一起生活沒滿兩年,也沒生小孩,但彩禮已經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也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4. 兩人訂了婚,婚約當事人死亡的。這種極端情況下,男方是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的。

作為律師,我曾反覆強調,婚姻關係其本質也是一種經濟關係,愛TA,要扯清楚,不愛TA,更要扯清楚。只有這樣,感情才能更純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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