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合同”有效還是無效?——房地產買賣中常見問題分析

第一個“國”字號的限購令是2010年4月17日的“國十條”

,“國十條”出臺之後,地方政府才紛紛出臺各自的限購令。而地方政府的第一個限購令則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臺的“國十條實施細則”。而廣州目前正在執行的限購政策,則是3.17新政和3.30新政

實際上除了“限購”之外,還有“限貸、限售、限價、限籤”“五限”之說。當然,“五限”裡邊最主要的當然還是限購,所以,要在限購區域買房,有購房資格,就顯得就尤為重要。

正因為如此,差不多自從限購令誕生以來,就產生了各種各樣力圖突破限購政策的策略。例如賣掉名下房產、遷入戶口、享受高級人才政策甚至辦理“離婚”獲取購房資格。各種“破限購”方法中,投資客們最青睞的還是借他人的名義來買房,即“借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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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合同”有效還是無效?——房地產買賣中常見問題分析

什麼是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這個操作方法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尤其常用,具體的操作方式就是實際買房人(法律上稱之為借名人)與名義買房人(法律上稱之為出名人)之間訂立一個《借名買房合同》(也有稱之為“代持協議”的)。大致約定:借名人需要買房,出名人願意將自己的名額借給其使用,期限多久、酬金多少等等。不少人會說,這不是典型的鑽政策空子嗎,這樣的合同豈不是無效合同?!

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嗎?

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如果借名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通常法院會認為此類合同有效

,理由是雖然規避了限購令,但是合同內容確屬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關鍵是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對公共利益也未造成損害,沒有無效的理由。我們從兩個省級高級法院的審判指導意見也可以得到印證:

一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籍此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北京市高院的指導意見首先認為合同有效作為基礎,才有此進一步規定的。

二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借名人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請求出名人(登記權利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但在房屋限購範圍內,借名人不具有購房資格的除外。

此外,廣東省還規定:出名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借名人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梳理一下,關於“借名買房”,核心法律問題有三點:

1. 借名買房合同有效;

2. 有效也不能隨意要求繼續履行,萬一發生糾紛,借名人必須有購房資格才可以要求出名人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3. 出名人萬一偷偷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借名人將無法追回。

這也是借名買房這個最大的一個風險點,所以大部分有經驗的借名人會通過辦理二押等方式將風險儘可能降到最低。

來源:張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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