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商事合同法律問題解答


01

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此次疫情應當屬於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10.01生效】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2009.08.27生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02

“新冠病毒”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要求免責嗎?

因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可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不可抗力事由免責的必要條件是: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是因不可抗力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2009.08.27生效】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999.10.01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03

“新冠病毒”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如果確實是因為疫情原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999.10.01生效】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04

“新冠病毒”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定金罰則嗎?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13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05

疫情發生以後簽訂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或解除合同?

不一定。須視疫情發生的時間起算點、當時所影響的範圍、程度,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等多方面因素而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的,疫情若已經發生,如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不存在不可抗力中“不能預見”這一要素,則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或解除合同。具體須根據個案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10.01生效】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999.10.01生效】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06

疫情發生以前簽訂的合同,一方遲延履行的,能否免責?

如果是因為疫情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履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責。

如果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則不能免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999.10.01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07

由於疫情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該如何處理?

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建議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999.10.01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08

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包括哪些情形?

我們認為以下情形應當都符合:

(1)疫情直接原因導致的,例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

(2)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防疫而採取措施導致的,例如被隔離、未允許復工生產等管控;

(3)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

(4)因受疫情影響交通受阻導致的;

(5)其他符合不可抗力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的情形。

以上不足以列明所有情形,是否符合須具體分析。若有爭議,建議儘量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提交法院或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爭議。


09

疫情期間合同不能履行,若不屬於不可抗力所導致的,能否以其他事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疫情期間,如果不能履行合同並非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但是客觀情況發生了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可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例如,原材料的價格由於疫情原因上漲數倍,導致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05.13生效】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999.10.01生效】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0

疫情發生後簽訂的合同,能否以其他事由要求變更或或解除合同?

我們認為,若確實符合“情勢變更”原則所規定的情形,可適用該原則。並不以簽訂合同時間在疫情發生之前或之後為條件,而是取決於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是否發生前述變化。但總體而言,法院在處理這方面問題時會慎重適用。

若確實存在類似情況,建議根據公平原則儘量協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05.13生效】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999.10.01生效】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1

對疫情期間因不能履行合同等發生爭議的,該如何處理?

確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等發生爭議,建議各方當事人先進行協商,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協商是否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提起訴訟或在有約定仲裁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來解決爭議。


注:疫情期間商事合同相關法律問題遠不止以上所列舉,鑑於上述解答出發點及表述角度差異等,如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參考時應以法律依據為準,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