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棄耕後,村委會可以將其棄耕的土地發包給他人嗎?

承包方棄耕後,村委會可以將其棄耕的土地發包給他人嗎?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農村棄耕越來越嚴重了。以前的農村,都是靠著種地來維持一家的生活,而反觀現在,要想維持一家人的生活,那是難上加難。有人算過這樣一筆帳,在外工作半個月的收入,就可以抵在家種田一年。而那些以前靠種地養家的人們,隨著歲月的流逝,年齡的增長,漸漸地都變成了老年人,下地幹活的越來越少了,從而導致棄耕越來越嚴重。那麼棄耕的土地,村上可以收回嗎?

承包方棄耕後,村委會可以將其棄耕的土地發包給他人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非常重視對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發包方在承包期限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得單方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3)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人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4)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但如果承包人長期棄耕不種,作為發包方,村委會將土地暫時收回也並沒有什麼不對,這樣做是為了充分地利用土地。

承包方棄耕後,村委會可以將其棄耕的土地發包給他人嗎?

但這樣做必須注意:不論發包方是否將收回的承包地另行發包給他人,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都應該返還,如果轉包給的第三人已經在承包地上進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對他的合理投入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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